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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界定并规范处置涉案财物? 依规依纪依法精准分类、严格把关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中共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涉案财物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过程中涉及的与案件有关的钱款、物品、财产性利益,具体包括违纪违法所得、用于违纪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以及与违纪违法行为有关的违禁品等。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审查调查工作水平、保障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财物有没收、追缴、收缴、责令退赔、予以退还、上缴国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置方式。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当扩大查封、扣押或冻结涉案财物的范围,处置不及时,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当等问题,有必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厘清涉案财物处置方式。

  没收、追缴和收缴。我们认为,没收是针对“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的实体处理,追缴是针对“违法取得的财物”的程序性措施,追缴财物后仍应采取没收、退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退还等实体处理方式。

  实践中,对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没收或追缴违纪所得,则一般采用“予以收缴”的表述。根据《条例》规定,作收缴实体处理的财物仅限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不包括用于违纪行为的本人财物。而根据《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都在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财物范围之内。实践中应当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纪法贯通思维,保持党纪政务处分工作的协同一致性。比如,身为党员的公职人员向其他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在案件处理时若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对该笔礼金应提出没收或追缴的一致意见。

  责令退赔。责令退赔适用于违纪违法主体采取侵占等非法方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集体企业、私企、个人等独立主体处获取利益或者致使上述对象受到财物损失,如某村支书侵占村集体财物,对该部分财物应当责令违纪违法主体退赔被侵权人。

  实践中,鉴于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具备法定的营收资格,或者虽具有营收资格但缺少收取违纪违法退赔财物的职能,对退赔的违纪违法财物仍需上缴国库。为提高效率,一般对从此类单位获得的违纪违法财物,可以考虑直接由纪委监委机关提出收缴(没收、追缴)并上缴国库的意见。

  予以退还和返还、赔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退还”,《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返还”,两者概念具有同一性,适用对象均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既包括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如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财产,也包括没收、追缴财物错误,应当依法退还的财物,如经纪委常委会审议未认定为违纪行为的,应予以退还的有关财物。按照《政务处分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实践中,以返还原物为原则,能够返还的予以返还,已经毁损、灭失的应予以赔偿。

  《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此处“予以退还”与上文所述“责令退赔”的适用对象都是针对公职人员自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处违法取得的财物,都是将涉案财物归还于被侵权人。但二者侧重点不同,未经纪委监委机关扣押(暂扣、封存)的,责令违纪违法主体退赔;已由纪委监委机关采取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退还。如某监察对象违反工作纪律,私吞下属国有控股企业财物,该部分财物未上交至纪委监委的,责令其退赔;上交至纪委监委的,由纪委监委退还该国有控股企业。因此,予以退还既是涉案财物处置方式,又是非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纪委监委采取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的财物,应当移交给具有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主体的,均可以表述为予以退还。

  上缴国库。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缴国库既是涉案财物处置方式,也是处理结果,针对的是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财产。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3000元,应当予以追缴、没收后上缴国库,此种情形下属于处理结果;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占已破产国企钱款,应当退还而无法退还,由承办的纪委监委机关上缴国库,此种情形下更多的是一种处置方式。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建有统一的财务管理平台,可以向检察机关移送查扣财务清单或其他证明文件,涉案财物按照平台管理使用办法统一处置。对于公职人员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混合,无法确定具体性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不足以满足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的,监察机关一般应当将与涉嫌犯罪所得数额相当的涉案财物优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有退赃能力但不积极主动退赃的,监察机关应当优先足额收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由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分别采取措施继续追缴。

  规范处置涉案财物,我们一般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严把入口关,做到暂扣有据。首先要查清拟查扣财物是否涉案。查封、扣押或冻结财物应当基于违纪违法事实,不能将与违纪违法事实无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次要查清拟查扣财物权属。权属事实是指可以阻却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客观事实。对于有证据证明系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共有财物中第三人合法享有的份额,归属于第三人名下且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除作为证据使用外,原则上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经核查发现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按规定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予以退还。二是严格审理,坚持准确全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等审批手续严格审核把关,并依据违纪违法事实判断涉案财物的性质,依据相关规定对全部暂扣财物准确提出收缴、没收、追缴、予以退还、上缴国库等处理意见,避免出现财物已被查封扣押而没有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情况。三是及时处置,确保处置合规。河南省纪委监委目前的做法是,案件经纪检监察机关或同级党委研究决定后,由案件审理部门按照集体决议,三日内制作《涉案财物处理通知书》,通知审查调查组和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专责部门在一个月内将涉案财物处置到位。为加强涉案财物处置的及时性、规范性,建议加快运用中央纪委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推动涉案财物处理全程网上留痕、管理规范、处置提速。(河南省纪委监委 孟祥璟)


原文链接:http://www.hnsjct.gov.cn/sitesources/hnsjct/page_pc/ywkt/article1ce2820e00e440fcba1de921aa7c372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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