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县:检法联手巧解7年纠纷
发布时间:2022-12-0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压在我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了地,接下来就是撸起袖子加油干!”近日,在一起历经7年的民行交叉案件协调会上,湖北省随州市某民营企业负责人陈某和随州市B公司负责人余某向检察官、法官连连道谢。
矛盾缘起,一地许两家
2015年7月,陈某因与随州市A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随州市中级法院申请保全A公司位于随县W镇的厂房、设备,并提起诉讼。
2017年9月,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A公司向陈某清偿转让款、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3000万元。随州市中级法院指定随县法院执行。2019年8月,经多次拍卖流拍,随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A公司所有的位于随县W镇的厂房、设备作价965万元抵偿给陈某。同年9月,随县法院向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为A公司位于随县W镇的厂房所占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018年5月,随县国土资源局将A公司厂区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同年7月至8月,随县国土资源局与随州市B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2020年12月,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B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陈某对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资源局)的出让行为和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行为不服,遂诉至随县法院。
各说各话,双方僵持不下
陈某认为,自己是通过生效判决及执行裁定获得的房屋所有权,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对案涉土地挂牌出让前,未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未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征收补偿,径行出让违法;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仍拒不协助执行,为案涉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违法。
B公司则认为,自己是通过国有土地招拍挂竞得的土地,合理合法。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案涉土地上的房屋理应归其所有。
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毛地出让”确属工作瑕疵,但A公司原有厂房未办理报建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依法不能对其进行补偿;陈某虽通过民事裁定获得案涉厂房,但其不能通过民事执行行为使违法建筑合法化,从而获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法院执行行为不当,应由法院自行纠正;陈某对案涉土地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因而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检法联手,合力巧解纠纷
根据随县检察院与随县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的座谈会纪要》,该县检法两院建立了在行政诉讼中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化解的协作机制。由于该案涉及民营企业发展,随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协作办法,主动邀请随县检察院派员参与化解。
受理该案后,检察官第一时间到随县法院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始末。经查阅卷宗并听取承办法官意见,检察官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法院的民事执行裁定是否错误;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毛地出让”的行为是否合法;陈某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是否与出让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行为是否违法。
经过仔细研究,检察官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对无证房产进行“现状处置”,“现状处置”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改变建筑的法律属性,也不影响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后续处理;根据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1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之规定,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征收前,应当对土地现状和地上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认定和处理,径行出让的,违反法定程序;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即进行征收的,应当对建筑物进行合理补偿;陈某对涉案建筑物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利益,同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案情明晰之后,依法判决固然省事,但是如果机械地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后续很可能会引发系列连环诉讼,案涉企业将陷入司法困局,长期不能生产,产生高昂的社会成本。特别是陈某和A公司之间已经进行了长达7年的诉讼仍未执行到位,如果因为本案继续陷入马拉松式诉讼,势必影响外地投资商群体的司法获得感。
为落实中央和湖北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避免一场官司拖垮两家企业,检察官和法官一起到A公司实地查看,并在B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B公司在案涉土地上的新增建筑和设备进行清点登记。
为化解矛盾纠纷,检法两院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不厌其烦地对陈某、B公司负责人、行政机关释法说理,引导各方秉着实事求是、诚信共赢的原则就彼此之间的矛盾纠纷达成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功夫不负有心人。两家企业负责人被检察官和法官的真诚所感动,行政机关也坦诚承认自身存在的工作失误。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出让行为违法;原告陈某和第三人B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至此,一场长达7年的民行交叉争议得到圆满化解,两家企业也重新步入发展正轨。
(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陈宇飞)
(原标题:一地许两家,7年纠纷如何化解?)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11/t20221130_5942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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