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梅:对一起职业放贷纠纷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
发布时间:2022-12-0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30万元的担保责任解除了,我终于能睡个安稳觉了。”近日,由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一起因职业放贷引发纠纷的案件获法院改判,担保人黄某终于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借王某的钱早就还清了,我为什么还要承担担保责任?”2019年4月,黄某来到黄梅县检察院,就一起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黄某称,2013年3月和10月,帅某分两次向王某借钱,并出具两张各30万元的借条。其中,在第二次借款中,两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息为月息两分,并约定由黄某为帅某的第二笔30万元借款担保。2015年5月,因无力偿还债务,帅某欲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转让给王某。因该房屋共负有银行贷款143.3万元,尚有92万余元未偿还,二人约定由王某为帅某偿还银行贷款后,所剩钱款用于偿还帅某在王某处的借款。之后,帅某将该房产作价130万元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15年11月,王某向黄梅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帅某偿还其于2013年10月出借的30万元,并由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帅某辩称,那两笔借款实际到手的分别是19万元和28.5万元,且已用转让给王某的房屋及屋内物品、装修全部抵销,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终止。王某则主张,房屋作价抵偿的是帅某第一笔30万元借款,第二笔30万元借款尚未偿还。最终,黄梅县法院认为,帅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借贷关系已经终止,故判决由帅某偿还王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由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4月,黄某因不服黄梅县法院判决,向黄梅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围绕本案焦点“王某与帅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已终止”开展调查,通过调阅原审案卷、询问当事人,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检察官发现,王某与帅某对实际借款金额存在争议,而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实际交付了借条中所载明的金额;帅某主张借款已还清,并提供了双方以房抵债的协议,王某应当对双方仍成立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判决将本属于王某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帅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同时,双方约定,王某在帮帅某偿还银行贷款后,剩余的37万余元用于偿还借款,而法院在未对该款项予以扣除的情况下,判决认定帅某向王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缺乏证据证明。
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检察官还得知,王某因涉嫌恶势力犯罪已被刑事拘留,并在公安机关供述自己以高利放贷为业。因此,王某应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对帅某执行的借款利息实际为月息五分,在向帅某交付借款时,还收取了“砍头息”,且在其中一张30万元的借条中,包含了高额利息10万元,而以上这些均属于新的证据。
2020年4月17日,黄梅县检察院向黄梅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1月20日,黄梅县法院裁定再审此案。今年7月26日,黄梅县法院再审认定:王某为职业放贷人,其名为出借资金,实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故王某与帅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合同,但帅某具有返还王某已经向其交付的出借资金的义务。王某出具的两张30万元借条,实际出借款合计47万余元,帅某以房抵债已偿还37万余元,故判令由帅某返还王某剩余欠款10万余元。因保证合同的从属性是保证合同的主要特征,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当然无效,故担保人黄某在本案中不承担保证责任。
(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周奕 章琪)
(原标题:主合同无效,30万元担保债务终于解除 湖北黄梅:对一起职业放贷纠纷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11/t20221130_5942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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