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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取土补偿款不翼而飞 顺着银行流水查清侵占窝案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辽宁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日前,随着一记法槌敲下,山东省临朐县辛寨街道的5名村干部张在勤、夏传章、刘院德、李宝玉、于增义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不等。

  5名村干部同时被判刑,缘于一封举报信。2019年8月,临朐县纪委监委接到信访举报,反映辛寨街道肖家店子村负责人张在勤存在贪污行为。该信访件按照程序分办后,由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进行初核。

  信访件反映的是经济问题,时间跨度较长。鉴于此种情况,核查人员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查阅了张在勤等人的银行账户流水,试图从银行流水中找到线索。

  “通过查阅张在勤及村报账员李宝玉的银行流水,发现李宝玉的个人账户上有大笔资金流入流出,这些资金数额与他的收入水平明显不符。”核查人员在讨论案情时说。

  核查人员顺着异常的银行流水,慢慢梳理出了资金来源——高速公路取土补偿款。原来,2009年时,长深高速公路临朐段开建,自北向南纵穿县境。山东某园林工程公司经理王某某与辛寨街道夏家庄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夏传章及村会计于增义商量,想将自己在夏家庄村承包的荒地用作高速公路取土场,以赚取土地补偿款,并由3人私分。夏传章、于增义一口答应。

  随后,夏传章又找到张在勤、李宝玉商议,由夏传章以个人名义承包肖家店子村部分荒地和村民土地用作高速公路取土场,补偿村民亩产及地面附属物后,土地补偿款由夏传章、张在勤、李宝玉3人平分。与此同时,该县东刘家庄村村委会主任刘院德也与其他人合伙承包了本村几十亩荒地和耕地,用作高速公路取土场,以获取土地补偿款。

  最终,夏传章、张在勤、刘院德等人承包的土地均被确定为高速公路取土场。2010年至2015年,高速公路项目部共拨付土地补偿款300余万元,在除去部分费用外,夏传章、张在勤等人按事先商定的方案将余款进行私分。

  在充分考虑事实和证据掌握、相关人员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后,经潍坊市纪委监委批准,临朐县纪委监委先后对张在勤、夏传章等人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张在勤、夏传章等人提出异议,他们侥幸地认为,取土场土地已由个人承包,补偿款为承包土地卖土所得,应该认定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而并非职务侵占。

  面对他们的异议,审查调查人员早已准备好了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均对土地用途、土地所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取土场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审查调查人员说,即便这几块土地已经被承包到个人手中,但承包人仅有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权利,土地补偿款应归村集体所有。

  夏传章、张在勤等5名村干部因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且数额较大,均被开除党籍,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王某某也因涉嫌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经临朐县纪委监委调查终结后,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6人均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山东省临朐县纪委监委李伟李永超)

  


原文链接:http://www.lnsjjjc.gov.cn/jsjypzb/system/2021/03/31/0300806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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