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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宣汉: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2022-12-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我拿到房屋改造工程款了!这事儿拖了4年,可算解决了。”近日,一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桂某向四川省宣汉县检察院检察官李华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2018年8月,桂某与向某、覃某口头达成承揽协议,由桂某对向某、覃某共同所有的房屋实施改造,但双方一直未明确约定工程价款。当年10月,在改造工程即将竣工前,向某、覃某声称“工程款已付清”,随后,便紧锁院门不许他人进入。因未收到工程款,桂某多次上门催要,双方对此争执不下。该纠纷经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多次调解,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4月,桂某诉至法院,要求向某、覃某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支付房屋改造价款共计8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协议中对房屋改造价款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也无补充约定,且向某、覃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了付款义务,遂判决二人向桂某支付房屋改造价款8万余元。上诉期满、裁判生效后,向某、覃某向达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两份由覃某与桂某的通话录音整理而成的文字材料,证明其已向桂某支付了3.4万元工程款。因向某、覃某始终未能提交该通话录音的拷贝材料,法院无法判断通话内容的真实性,不能据此证明二人已向桂某支付3.4万元工程款,故法院裁定驳回向某、覃某的再审申请。

  今年8月,向某、覃某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的承揽房屋改造工程价款为4.5万元,且已经支付了3.4万元工程款为由,向宣汉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办案检察官李华仔细调阅案卷材料,认真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和各方诉求后,发现现有证据确实不能直接证明向某、覃某已向桂某实际支付了3.4万元工程款,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如果只是简单地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案件是可以结了,但申请人还会继续信访。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李华实地走访了向某、覃某和桂某住所地,与曾参与双方矛盾纠纷调解的民警、村社干部面对面座谈,了解和掌握问题症结。

  2022年10月,宣汉县检察院还就此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李华释法说理,促使双方换位思考、求同存异。因希望能尽快收回工程款,且考虑到向某、覃某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生病住院等情况,桂某主动表示愿意放弃3.4万元债权,但要求向某、覃某立即支付工程款4.6万元。而向某、覃某不能接受桂某提出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期限,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在听证会的基础上,宣汉县检察院继续做双方的工作。在李华一次次分析利弊、一次次解释法律法规、一次次拉近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以及利益平衡点后,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向某、覃某在一周内向桂某付清4.6万元工程款,并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5天后,桂某终于拿到了迟到的工程款。

  (记者曹颖频 周雅丽 通讯员杨锐)

  (原标题:从“相看两厌”到“握手言和”)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12/t20221214_5955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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