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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丨元宇宙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之三:金融篇

发布时间:2023-01-08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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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目录

  一、与元宇宙相关的金融活动类型

  二、与元宇宙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

  三、元宇宙发展中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一、与元宇宙相关的金融活动类型

  本期召集人涂龙科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杨浦区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上一期,我们围绕元宇宙中NFT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与治理进行了深入探讨,接下来,我们将就“元宇宙发展中的金融监管风险与治理”展开讨论。元宇宙作为一个融合了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新空间,必然衍生金融领域的需求,因此形成了一个新的术语——元宇宙金融(MetaFi)。那么,就目前元宇宙的发展阶段而言,与元宇宙相关的金融活动可能会有哪些呢?

  

  王效锋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

  盈科上海管委会主任

  元宇宙是在区块链这一底层技术上建立起来的,依托区块链的“去中心化”,金融业在元宇宙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同时,我们发现元宇宙中的财产,大都以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即NFT)的方式存在,目前元宇宙中的金融活动也主要表现为NFT数字产品的交易。

  

  实践中,在NFT国内市场上,蚂蚁集团在2021年6月推出了NFT销售小程序“粉丝粒”,后更名为“鲸探”。其推出的首款NFT皮肤迅速售罄,并在二级市场上被炒至百万元的天价。腾讯则是在2021年8月上线了名为“幻核”的NFT交易软件,并发布了包括黑胶、画布等多种形式在内的数字藏品。同时,为了防范NFT的炒作,鲸探禁止将数字藏品用于炒作、场外交易或任何商业用途,只能在持有满180天后才能转赠支付宝实名认证好友。幻核更是直接禁止了平台上相关数字藏品的转赠和二手交易行为。此外,2021年10月底,蚂蚁和腾讯等机构联合发布了《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以抵制恶意炒作,避免NFT带来金融化风险。

  

  杨猛

  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刑事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元宇宙是现实世界的映射,其本身会形成一个大的经济系统,同时这个经济系统具有虚拟性,金融在其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据市场研究和咨询公司Emergen Research分析,元宇宙的产业规模在2020年达到了476.9亿美元,预计2028年将达到8289.5亿美元。在对元宇宙产业规模的分析中发现,元宇宙产业空间很大一部分又来源于元宇宙内的虚拟物品生产、交易、融资等行为,这些纯虚拟空间内的产业,引发对金融业的新需求。实践中,通过MetaFi能够将很多资产数字化,尤其是很多在数字空间里尚未实现潜在价值的“长尾资产”,都能够变成数字资产,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在元宇宙平台上,比较热门的是以NFT的方式进行交易的数字资产市场,包括NFT数字艺术品的拍卖、虚拟土地的购买与炒作、虚拟世界游戏内物品的销售等。

  

  这些虚拟物品交易可以带来大量金融业务。如,元宇宙的游戏基本上是建立在区块链基础上,游戏者可以通过游戏获得相应的虚拟物品或者加密货币,这类虚拟物品以NFT的方式存在,可以通过交易等方式获得加密货币,然后提现现实世界的货币。同时随着元宇宙的发展,在元宇宙中各类资产的价格波动幅度会变大,届时也将会像现实世界的资产交易一样,需要借贷、期货、资产管理、融资、汇兑等金融服务。

  

  吴菊萍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我同两位嘉宾对元宇宙中金融活动的理解有所区别。我认为,从技术角度来看,与元宇宙相关的金融活动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即基于虚拟现实应用的金融活动和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的金融活动,而两者的场景互动与技术融合可统称为“元宇宙金融”。

  

  目前,传统金融机构在元宇宙金融领域的尝试大部分属于第一个层面,即将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于金融营销、服务和交易场景,如利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设备在元宇宙平台建立虚拟营业场所开展业务,通过虚拟人向元宇宙参与者提供特定金融服务等等。这种模式拓展了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营销渠道,能通过沉浸式体验更好地触达新生代客户,并有利于通过数据全景、信息整合和场景融合等方式更好地发现和满足元宇宙参与者的金融需求。在这一层面的元宇宙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和合规问题与当前实体经营中差异不大,仍集中于合同条款、金融合规、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算法合规等领域。

  

  元宇宙金融的第二个层面,是基于区块链的底层技术而内生于元宇宙场景的金融活动,包括元宇宙平台内部、元宇宙平台之间以及元宇宙平台与现实世界交互所产生的金融需求、服务、产品和技术等等。从业态上来看,元宇宙金融是“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场景融合和维度延伸,通常是运用区块链公链和智能合约技术等去中心化基础设施构建的点对点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基于链游场景的支付服务、针对虚拟资产的抵押贷款、证券服务和保险保障等。这个层面上的元宇宙金融试图保持元宇宙最初的理念——“代码即法律”、自主执行合约、社区自治、去中心化、无需监管等。从近年来的发展来看,这一层面的元宇宙金融的内涵外延、风控模式和应用场景则更加丰富,不仅包括了非同质化代币和同质化代币之间的复杂互动,也包括参与者风险的相互化、金融活动的游戏化、新金融工具的涌现以及基于DAO的金融治理框架。目前这一层面的元宇宙金融尚处于探索和萌芽状态。从发展的趋势来看,一旦上升到一定体量,有效的规范、适度的监管将不可或缺,我国对于金融活动严监管的总基调不会变。

  

  二、与元宇宙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

  本期召集人涂龙科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杨浦区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三位嘉宾从不同视角探讨了与元宇宙相关的金融活动类型,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元宇宙发展中的各种金融活动,更好助力元宇宙的健康发展。那么,就当前而言,与元宇宙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有哪些?

  

  王效锋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

  盈科上海管委会主任

  关于元宇宙中的非法金融行为,事实上早在十多年前,在经典虚拟世界游戏《第二人生》里,已出现了金融诈骗行为。在游戏中,“虚拟投资银行(Ginko Financial)”,以为投资提供平台的虚拟货币林登币(Linden Dollars)理财为名,谎称能够为投资者带来高额收益,从而形成庞氏骗局,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财产损失,并导致游戏中的所有银行机构在一夜之间全部被破产。而实践中,鉴于NFT的数字资产属性,其可能被用于洗钱等非法用途,且业内还存在一些假借数字文创,行炒作、诈骗之实的不规范行为。此外,还存在利用元宇宙概念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比如,去年12月央视财经频道报道揭露,许多打着元宇宙旗号的区块链游戏要求用户将人民币先兑换为USDT泰达币,再将泰达币兑换成该游戏所使用的虚拟币,最后用这些虚拟币在游戏里购买特定数字产品,待这些数字产品增值后再卖出,从而实现理财赚钱,其实质是借元宇宙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

  

  杨猛

  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刑事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我认为元宇宙中的金融非法活动,主要集中在NFT交易中潜在的洗钱行为。原因在于,首先,NFT可以映射数字虚拟资产,成为交易的实体,有了NFT的确权作用,人们在元宇宙中创建、获取的资产可以与现实世界的资产打通,实现了数据的价值流转,可以为洗钱提供客观条件。其次,NFT作为一种建立在区块链上的代币技术,其具有区块链本身所具有的不可被篡改性及可交易性,还具有自身独有的特征——唯一性、不可分割性、稀缺性。但NFT与比特币等虚拟资产相比没有汇率波动且交易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交易价格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可以为洗钱提供主观便利。最后,NFT交易可实现资金归属或跨境资产转移,为洗钱行为的资产转移提供时空条件。如在NFT交易中,用户甲可将人民币在某元宇宙平台上换成某特定的虚拟货币,并在平台购买用户乙创作的NFT作品,用户乙再将获得的虚拟货币换成人民币提现。其中,用户甲和用户乙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犯罪团伙中的共犯,通过不同的角色作用,实现资金的离析,进而完成非法资产的跨境转移。此外,部分平台支持NFT转赠功能,即可以通过线下交易、线上转赠行为,实现资金归属的转移,这也为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提供了利用平台洗钱的可能。

  

  实践中,利用NFT实施洗钱的行为有两种:清洗交易与自我交易。清洗交易是指在NFT交易中,通过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账户反复频繁地交易某一NFT,创造出该NFT或NFT系列火爆的假象。清洗交易大量的在NFT交易中被观测到,犯罪分子可以使用不同账户以非法获取的赃款购买NFT,然后与自己的其他账户进行交易以创建销售记录。多次自我交易后再将NFT卖给其他不知情人,最后从买方的干净资金中获利,完成洗钱过程。自我交易是指犯罪分子在没有中间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NFT数字艺术品的直接点对点交易,这些交易可能不会被记录在公链上,隐蔽性较强。

  

  吴菊萍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目前阶段,与元宇宙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主要表现为假借元宇宙之名实施非法集资、传销、诈骗、欺诈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不法活动,本质上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为此,监管部门及时作出了风险提示、提倡行业自律,并加强监管。2022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转发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目前主要存在“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元宇宙房地产”“元宇宙空气币”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元宇宙发展中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本期召集人涂龙科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杨浦区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刚才各位嘉宾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了,当前与元宇宙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主要在假借元宇宙之名实施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金融类犯罪,以及与NFT交易相关的炒作、洗钱等行为。那么,对于这些不法活动,应怎样进行防范和治理呢?

  

  王效锋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

  盈科上海管委会主任

  对于假借元宇宙之名实施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的,应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同时,鉴于目前NFT可能存在的非法融资、交易炒作、洗钱风险等不法金融活动,可以考虑从引导元宇宙发展的场景角度着手,进行综合治理。首先,对于目前元宇宙应用场景比较成熟的游戏领域,需要充分把NFT在元宇宙游戏里要发挥的确权作用凸显出来。为了维护金融安全,防止虚拟币沦为诈骗、洗钱的工具,可以设定NFT在特定场景下发挥作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二级市场的风险机制和监管规则没有出台之前,不要冒然开放二级市场,目前可以让一级市场先行交易,二级市场暂缓流通。其次,基于联盟链和开放联盟链展开探索,协同发挥其作用。公链是去中心化的信任基础,能支撑全球的开放金融;联盟链适合比较封闭的应用,监管比较能触达;开放联盟链可以搭建一个大的应用生态,让更多的应用层都来协作。最后,需要针对NFT交易进行监管试点,在有限的范围内尝试创新,控制风险,从中吸取监管的经验教训,作用于将来。

  

  杨猛

  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刑事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针对NFT存在炒作、洗钱等不法金融活动,司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强度,规范NFT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NFT的潜在洗钱风险,监管层面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合规治理:一是加大对一般投资者的教育服务。提高投资者对NFT的认识,特别是加强对虚假宣传炒作、金融欺诈、违规转移资产和洗钱等行为的警示教育,引导相关产业规范健康发展。二是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将国内金融机构与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自我规范结合实际并接入到NFT平台,增强平台服务合规的自觉性。三是搭建数据化、智能化监管互动平台。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反洗钱监管大数据交互机制,推动反洗钱监管及时精准发现,为动态监管提供有力的平台保障。同时,鉴于NFT交易的全球化,应加大对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力度。四是引导NFT平台开展反洗钱工作。基于掌握的信息情况,将区域洗钱风险发展变化、主要洗钱手法特征等信息,告知NFT平台机构,帮助平台充分认识洗钱风险的整体发展趋势。针对已识别出的洗钱风险和潜在的洗钱风险,帮助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管理等工作。

  

  吴菊萍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元宇宙并非法外之地。元宇宙中的金融监管风险与治理不能脱离传统金融监管的基本逻辑,而应当循着脱虚向实、严格监管的思路科学健康发展。因此在继今年2月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的基础上,针对NFT交易中存在的风险,今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提出应“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具体监管提示为:“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上述风险提示和监管逻辑与此前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一系列监管要求、行业规范一脉相承,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泛金融化证券化都采取了持续全方位打击的严厉态度,同时坚决阻断既有金融体系尤其是法定货币体系与元宇宙虚拟货币的互换联通;而对数字藏品类的非同质化通证,则在价值合理、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留有一定健康发展的空间,目前更多的是限定在知识产权领域,金融可能难以成为NFT的主流发展方向。

  

  此外,我认为元宇宙中非法金融活动治理面临的挑战,不仅是前置法位阶不高、规定不明,更大的挑战在于跨国(境)元宇宙活动的属地管辖问题。在元宇宙中实施非法买卖外汇、非法证券咨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国内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金融业务。这类罪名,通常认定是法定犯,必须要有前置法,予以明确其“违反国家规定”。但应遵循哪个国家的前置法,在司法实践中尚有困惑。再者,对于元宇宙中的非法行为是基于行为监管,还是基于主体监管,也会导致刑事法和行政法认定逻辑并不完全相同。假设主体注册在某一个群岛,主体行为侵害了我国境内公民权益,是否可以直接在我国管辖,并且适用我国法律,亟待研究。

  

  杨猛

  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刑事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对于吴检察官提到的元宇宙中跨境非法金融活动问题,我认为可以遵循元宇宙平台注册地主义优先,被害人所在地次之的原则。即元宇宙平台中的跨境非法活动,在选择适用法律时,首先适用元宇宙平台注册地的法律,当适用元宇宙平台注册地法律显著不合适或者注册地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时,选择适用被害人所在地法律。

  

  本期召集人涂龙科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杨浦区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从目前和未来发展看,元宇宙必然会对金融业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渐进的,我们的治理手段和方法也会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很难一蹴而就。面对当前元宇宙发展对金融监管带来的风险和挑战,我们应秉持科学与理性的角度,在遵循金融监管的逻辑前提下,去识别风险并予以有针对性地回应,从而正向引导新一轮经济增长在元宇宙新赛道上快速启航。

  

  文稿整理:杨浦区检察院 肖 凤

  奉贤区检察院 瞿阳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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