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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1-08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工作,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将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工作作为检察工作服务中心的有效切入点,落实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要求,通过依法履职,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到实处。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以更优检察履职助力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二、遵循自愿、平等保护原则。人民检察院办理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检察机关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平等保护企业依法经营和农民工依法获得薪酬的权利,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既做“护薪人”,又做“护企人”,避免造成诉权失衡。

  三、严格把握支持起诉条件。农民工讨薪案件中,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对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编造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资,恶意阻工、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畅通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渠道。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职能,进一步畅通支持农民工起诉“绿色通道”,做到接待、受理、审查和线索移送有效衔接。对涉及农民工咨询、申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做到及时接待、及时办理、及时答复。准确筛查案件线索,与人社部门等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多渠道受理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件线索。

  五、紧盯重点行业开展监督。结合我省实际,重点针对工程建设、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领域及行业进行监督。突出监督重点,重点监督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存在生活困难、拖欠农民工工资达三个月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拒绝出具欠薪凭证、欠薪主体不明确等情形。

  六、全面把握支持起诉工作内容。人民检察院办理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件,通过向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协助收集证据,协助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等方式,为农民工起诉维权提供帮助。对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及时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尚未结清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七、注意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对企业破产过程中集中发生的农民工讨薪、农民工集体讨薪中欠薪金额明显虚高、以及案外人反映存在相互串通可能等情形,检察机关要加强调查核实,注意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避免以讨薪为名恶意扰乱司法秩序。同时,要严把支持起诉入口关,严格区分劳动报酬、材料款和工程款,确保案件质量。

  八、准确把握出庭职责。支持农民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席法庭。对于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治理意义的案件,经与人民法院会商,检察人员可以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协助收集证据的,经与人民法院会商,检察人员可以出庭对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情况派员参与。

  九、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履行监督职责。聚焦农民工欠薪多发领域,重点关注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民事审判、执行监督案件,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加大民事检察监督力度并强化跟踪问效,督促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强化矛盾化解。积极践行“枫桥经验”,以实际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题为导向,通过调查取证、召开听证会、相关部门参与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加强政策解读,注重以案释法,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有意愿的双方当事人开展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对因经营管理、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企业支付困难的,在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农民工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共渡难关。

  十一、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对行政监管部门、企业、行业在支付劳动报酬方面具有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以“我管”促“都管”,督促企业建章立制,在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过程中,推动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机制。

  十二、加强诉源治理。对重点工程、移民搬迁等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关口前移,主动上门提供法律咨询、合同提示等服务,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主动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通过集中宣传、发放宣传手册、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广泛宣传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诉讼监督等民事检察职能,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广泛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及云南省实施细则等规定,营造用人单位知法守法、劳动者知权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三、推进大数据赋能监督。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依托,强化农民工讨薪维权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纠纷多元化解等机制。有条件的检察机关要主动作为,先行先试,积极研发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智慧监督平台。主动对接人社部门欠薪线索管理等系统,融通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的数据平台,将外部信息接入检察大数据中心,实现数据内部整合、外部融通、智慧建模等,打通数据壁垒,拓展监督渠道,促进精准监督、类案监督。

  十四、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社部门、信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的联系沟通,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支持农民工起诉协调联动机制,共同防控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风险,形成共抓共管的外部联动模式、共治欠薪问题的工作合力。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省、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开展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工作要加强督导和检查,以一体化办案模式推进工作开展,并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开展质量评查和综合分析。州、市(县)检察机关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及时层报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定期报送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gg/202212/t20221230_39414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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