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人·手记】透过“教训”看“较真”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诸暨市应店街镇纪委监察办 周虹杉
“张书记,周某某的案卷评分出来了,100分。”
“不错,要表扬。现在心里还感觉委屈不?”
“没有,没有!真是不好意思!”
……
抑制不住内心的“小兴奋”,走出诸暨市纪委市监委审理室的我,第一时间拨通了张佳书记的电话,向他报告刚刚结束的案卷评定结果。
没有差错的行政处罚类案件案卷,对于大多数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来说可能并不稀奇,但于我却有着特殊的意义。因为这是我主办的第一个案件,正是办理这一案件让我明白,“较真”是一名纪检监察人必须具备的工作态度。
时针拨回到两个月前。镇纪委书记张佳让我接手主办周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法纪案件。因分工不同,这是我转至纪检监察岗位后主办的第一个案子。为办好这个案子,我学习行政处罚类案件办理模板,查阅已办结的类似案卷,并向同事请教办案中需注意的问题……在完成收集违纪材料、制作谈话笔录、撰写调查报告等工作后,我兴冲冲地带着自认为“已相当完美”的案卷来到市纪委市纪委审理室,请他们协助审理。
负责协审此案的审理室副主任郑苏波知道我是第一次主办案件,接过案卷便当场仔细翻看。看着她逐页逐页的检查,翻前翻后的核对,我的心也随着那翻动的纸张忽上忽下。
“虹杉,谈话中当事人提到2015年也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自述没受过党纪处分,这个情节需要再核查,若属实则应一并予以追究党纪责任……”本以为能一次过关的我,在郑主任交待声中灰溜溜地带着案卷返回单位。根据协审意见,我又跑到公安局调取周某某2015年酒驾的事实材料,联系周某某进行补充谈话,但因其外出未能进行。之后,抱着“违纪事实清楚,应该不影响定性”想法,我抱着案卷又来到审理室。
在向郑主任说明案件补充调查情况时,我解释了没做补充谈话笔录的原因,“郑主任您看,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了,当时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我们也调来了,定性肯定没问题。这样差不多了吧?”
“如果有两次酒驾行为,量纪时一般会考虑两次违纪事实这一情节而酌情予以从重,因此对当事人的谈话核实及思想教育很重要。”
“在之前的谈话笔录中他自己都说到2015年酒驾这个事,也可以证明他是承认这个事实的。证据确凿,郑主任,通融一下吧。”
“处分一位党员不是一件小事,办案怎么可以通融?”
……
再次抱着资料回到单位,心里很不是滋味的我跟张书记抱怨,“郑主任太较真了,事实这么清楚,情况也有特殊,为什么不能变通一下呢?”
“审理就是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她的较真是对当事人的负责,也是对我们的保护。”张书记一边开导我,一边拿起电话跟当事人约定谈话时间。
最终,在严格按要求补充材料后,案件也顺利办结。该案卷还被审理室抽中作为本季度案件质量交叉检查的案例,接受了其他兄弟镇街的再检查,得以满分通过。
以前我总认为,“较真”意味着“教条”和过分的“执拗”,是缺乏变通智慧的一种体现。但这事,却让我对“较真”有了别样的感受。
(绍兴市纪委市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ch112/system/2020/12/17/0328467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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