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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学理论研究盘点】宪法学篇

发布时间:2023-02-04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2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专章进行论述和专门部署,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随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黄河保护法等一批重要法律颁布,法学理论研究也繁荣发展,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以及检察学理论研究等均取得丰硕成果。《检察日报》推出“2022法学理论研究盘点”专栏,回顾盘点一年来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与成果,立足当下,展望未来,敬请关注。

八二宪法施行四十年之际宪法学研究新发展郑淑娜➤一年来,宪法学者围绕八二宪法施行40年的经验和启示、新时代宪法实施的伟大成就和基本权利保障、国家制度和机构发展以及宪法实施和监督等重要主题展开研究,努力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智慧,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得到进一步体现。➤未来,广大宪法学工作者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立足更新、更高起点,立足时代之需、人民之需,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进一步深入阐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科学内涵,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进一步推进中国宪法理论研究的类型化、体系化与精细化,为不断提升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而作出更多努力。

  2022年,是现行的1982年宪法(下称八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署名文章《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总结宪法实施的经验,深化对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对新时代新征程中的各项宪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一年来,宪法学者围绕八二宪法施行40年的经验和启示、新时代宪法实施的伟大成就和基本权利保障、国家制度和机构发展以及宪法实施和监督等重要主题展开研究,努力加强中国宪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智慧,中国宪法理论在我国法治教育中的指导地位得到进一步体现。

  八二宪法实施的经验和启示

八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围绕这部宪法实施40年相关问题,学术界进行了许多专门讨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便以“八二宪法四十年:成就、经验与展望”为主题展开研讨。有学者指出,40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不断落实深化,宪法实施的实践不断丰富。站在新的起点上,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宪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有学者将八二宪法的精神概括为社会主义、民主主义和法治主义三大基本原则。有学者认为,现行宪法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产物,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坚定宪法自信的宪法文化基础已经形成。有学者主张,应当通过历史维度的考察来把握宪法的时代精神,理解和适用好作为合宪性审查标准的宪法精神。有学者分析了八二宪法中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即“党的领导”规范体系初步建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呈现能动行权态势,合宪性审查机制逐渐规范化制度化,以宪法为核心的监察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地方立法权旨在达成收权与放权的平衡。有学者着眼于宪法的功能转型,认为八二宪法的中国特色集中体现在通过社会主义、政治整合和社会本位的基本权利体系,将国家建构、社会调控和个体保护予以融合,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独具中国特色的宪法话语体系,为世界宪法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方案。

  关于宪法学一般原理的研究

宪法学知识体系。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激发人文社会科学的深刻变化。有学者指出,面对深刻的社会变革,宪法学需要反思传统的理论范式与框架,以历史的眼光梳理学术脉络,寻找具有生命力的知识谱系,为世界宪法学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有学者认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是从中国式现代化战略全局出发对新时代治国理政作出的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宪法学知识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理论资源和话语资源。有学者认为,在强调法学本土化的背景下,比较宪法学研究具有重要价值,但须进行重新定位和方法论迭代,在深入比较中凸显中国宪法体系的独特性和普遍性,加强中国宪法学自主性建构。宪法规范。针对我国宪法中具有特殊性的规范,学者们展开了创新性建构。对于“中华民族”这一概念,有学者认为,其在关系层级上具有整体性指向和部分性指向的特征,从深层结构上又分别受到“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结构”和“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结构”的影响。有学者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制化意味着国家治理结构从“国家→族群集团→个体”的传统模式转向了“国家→公民”的现代模式。有学者指出,通用语言文字是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基本要素,我国宪法基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采取“通用语言+地方语言”的双重结构。对于社会公德条款,有学者认为其承载着个体实现社会化、维系社会共同体、作为个体与国家的联结中介等功能,应当在规范目标的导引下,依托宪法解释,确认宪法社会公德条款的规范品格,阐明其规范内涵。宪法渊源。在我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背景下,宪法渊源问题被持续讨论。学者们的观点主要包括:要把宪法渊源作为方法,秉持开放的宪法渊源思考;宪法渊源理论与宪法解释等具有功能替代关系;制宪权并非宪法的法律渊源,制宪权、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皆非宪法的渊源,而是“渊源于”宪法;形式主义宪法观可能忽视或否认宪法之外寻得实质宪法的可能性,应予以修正;应在宏观宪法史中辨析宪法渊源与宪法审查的关系,宪法在内容上应当对审查对象保持开放,从而获得不断整合与发展。部门宪法以及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部门宪法以及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问题,近年来受到较多关注。学者们认为,部门宪法的建构应以宪法文本为基础,以基本权利保护为核心,部门宪法的研究可关注相关的普通法律法规及部门法,但其侧重点是宪法对部门法的作用;宪法与部门法之间具有规范双向流动的特征,应在宪法实施的适度留白与宪法原则作为法律人思考原点之间寻找平衡。对于环境法典的编纂问题,学者们认为,编纂环境法典是对美丽中国的国家目标和环境保护的国家任务的落实;环境权作为请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社会权,其保护范围需要立法予以规范,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也要通过环境法典形成具体内容;为确保环境法典编纂的合宪性、质量以及实现其预期法律功能,应从标准、程序及基准三方面进行有效的合宪性控制。还有学者讨论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法基础,认为现行宪法秩序中的法治原则、基本权利体系以及依法审判条款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宪法依据,进而塑造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有学者基于破产法的宪法基础问题,认为宪法和破产法的交互是大势所趋。我国宪法诸多条款可以在未来为破产法立法和实施提供支撑与约束。有学者则讨论了税收法典化的宪法路径,认为宪法基本国策条款可以成为破解税收法典化困境的有效路径。

  关于宪法与国家治理的研究

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民主政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有学者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实现的重要制度载体,同时要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功能,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民主制度建设。有学者认为,现行宪法构建了完备的人民民主规范体系,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应以宪法为基础。有学者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可从持续民主、真实民主、广泛民主、协商民主四个法治向度进行阐析。有学者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应通过“人大主导立法”“以人民为中心”实现最广泛、全方位、全覆盖、全链条民主。国家统一。有学者从统一性质、统一过程和统一制度层面,对中国解决统一问题作出理论探索,认为应以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保障政权统一,以认同凝聚和塑造机制消解认同冲突,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有学者指出,保持“大一统”是现行宪法制定和实施的重要目标,大一统国家观需要在保持宪法的公共哲学基础、确立法治统一的宪法原则、加强宪法的社会调控功能三个方向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基本原则和根本目标,需要转化为中国宪法上的学术话语,挖掘共同富裕所蕴含的宪法意义与价值。有学者指出,探寻八二宪法中的“共同富裕”内涵,需要追溯至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共产党坚持的社会正义观成为新中国宪法史上构建共同富裕的价值基础;有学者指出,借助“社会主义”“人权”“平等”等宪法条款的规范体系解释,“共同富裕”构成一种新型人权即共享权。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共同富裕”之间具有相互诠释关系,意味着保护竞争秩序和维护社会平衡的统一。有学者探讨了宪法上的按劳分配规范,认为其服务于重要的宪法目标和宪法价值,其解释应与效率、创新、共享三大目标衔接互构。央地关系。有学者对“地方性事务”的内涵进行规范分析,提出六阶递进的动态判断体系,以宪法第104条和第107条所规定职权的并集作为核心规范畛域,运用重要程度、影响范围和地方特色勾勒“地方性”轮廓,确定地方性事务的范围和具体级别。有学者认为,为增进风险规制有效性,应当对风险规制中的央地政府关系予以规范建构,风险规制中的央地政府关系主要有“命令服从”“央地合作”“地方主导—中央协助”“地方实施—中央监督”等类型。有学者进一步讨论了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认为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事项、风险处置事项归属央地共同事权,促进发展事项属地方事权,剩余权限属中央。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是新时代国家重大战略之一,研究区域协调发展应有宪法视野。有学者认为,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本质是区域实质平等,属性为客观法义务,内容由目的性义务和手段性义务构成。作为国家目标条款确定的国家义务范例,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基本原理可普遍化为国家目标条款的一般理论。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中的国家目标规范、地方自主规范以及协同内容规范,能够满足区域协同治理的实质合宪要求。区域协同治理应当构建目标规则、不抵触规则、监督规则、关系平等规则、效力规则和形式规则。有学者认为,2022年地方组织法明确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法律地位,应当秉持自下而上的行动逻辑,明确单独立法、协同立法、统一立法依次出场的顺序。有学者认为,应当通过试行中央适度、有效授权机制来提升地方主动性积极性,探索地方间关系的法理内涵为地方合作提供制度依据。有学者探讨了区域协调发展的合作机制,提出在人、权、责三个层面形成内部规则。

  关于基本权利的研究

基本权利效力与保护。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是我国法学界持续讨论多年的学术论题。有学者认为,应当从国家中心向社会中心转型,确立基本权利对社会权力的效力,社会中心范式下的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是遵循“基本权利再具体化”原则,经对社会权力作严格限定,对基本权利的范围、效力强度、关系结构作相应调整后形成的制度体系。关于基本权利保护问题,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需要风险行政的动态保护。国家需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作出适当权衡,在为基本权利提供动态保护的同时,避免给私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有学者指出,宪法审查机构在大量个案中进行法益权衡,能够形成适用于同类案件的权衡规则。宪法教义学应当关注法益冲突,发展出相应的权衡规则,用于指导法益权衡实践。具体基本权利。关于社会权,有学者认为,社会权条款仅有客观法性质,并不对应个人的主观请求权,应被理解为国家任务。有学者认为,通过司法实施社会权并不构成对宪制原则的根本挑战,而是对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学者认为,应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宪法位阶的基本权利,个人信息权的规范目标应当调整为人格的自由发展,指向免于他人的人格干预。有学者认为,只有认识到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才能摒弃部门法视角导致的无谓争论,转而场景化地区分个人信息,明确不同场景下的国家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关于健康权,有学者认为“完美健康”仅是主观期待,忽略了技术发展可能造成的权利不平等以及由此带来的人的尊严之减损。需要协调健康权的主观面向与客观面向,平衡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从而迈向新的伦理契约。人权。有学者考证了汉语“人权”进入中国最初三十年经历的三个阶段,完成了“人权”从理论术语向现代知识的初步转换。有学者提出中国人权法学“三大体系”一体化的逻辑,以学科体系为统领,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依次推论展开。有学者认为,“数字人权”具备明显的人权属性,尤其符合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关于人权的价值取向。有学者则认为,“数字人权”是人权泛化的结果,为人权功能、人权理论带来了异化,“数字人权”不过是人权的数字化。

  关于国家制度与国家机构的研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学界展开了持续深入研究,学者们的观点包括:全国人大具有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四个机关”属性,四重属性之间存在政治逻辑和法治逻辑的紧密互动,需整合政治代表制和法律代表制,适当配置全国人大与其常设机关的职权,积极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立法规划内法案的落实情况表明,人大立法对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有极强回应性,法案审议中的利益分化和协商会增加立法延宕的可能,多方利益的协调和共识的凝聚则会提高立法效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重身份“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作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和“作为宪法监督与解释机关”,应有符合规范与事实的“理一分殊”的不同构造。特别行政区制度。2022年是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有学者认为,基于宪法的认同是“一国两制”实践的根本保障,“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体现了对“一国两制”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有学者认为,要在“一个宪法制度”的框架内对“两种制度”作出安排。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机构、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作为中国公民的特别行政区居民,都必须自觉遵守宪法。司法制度。关于审判制度,有学者探讨了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条款的内涵,认为审判独立边界的聚焦从干预审判的主体转变为主体行为,多元价值冲突引发对该条款变迁的多种解释可能。关于检察制度,有学者认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解释为落实法律监督功能的机关,其职权行为是以防止法律执行和适用的异化为根本目的、以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为目标的一种程序性权力制约活动。有学者表示,“检察权”是宪法规定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国家权力,是蕴含了极强法律监督属性的国家权力。有学者认为,法律监督机关之宪法定位规约了检察权行使方式和检察制度的变革路径,检察权行使方式和检察制度的变革丰富了法律监督的内涵进而强化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有学者认为,审判监督体现在支持公诉、庭审监督、二审抗诉、再审抗诉诸环节,是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性质的关键阶段。

  关于宪法实施、宪法解释、

  宪法监督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作出必要的宪法判断,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合宪性调适作为合宪性解释的特殊情形,是刑事领域宪法判断的新动向,属于中国式制度文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独特的宪法实践。有学者倡导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即在宪法有复数解释时以法律为准据而选择宪法解释的方法。合法宪法解释主要在于使宪法经由立法的冲击而产生新的含义,这种方法既能维持宪法的最高性,又能容纳宪法含义新的发展。有学者对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律保留”作出梳理,认为其语词翻译存在疏忽,应以“法律先定”取代之,以排除“保留”的干扰和阻碍,精准表达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有学者对法律位阶判断标准作出反思,认为一个法律形式只有在授权另一个法律形式产生的基础上并能够单向否定被授权产生的法律形式的效力时,两者之间才能形成上下位阶关系。有学者认为,不抵触宪法原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重要内容,宪法将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纳入该原则适用范围,立法法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的法律规范,遵循的是宽泛意义上的制度逻辑,并非其适用范围的扩大。有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能够为世界合宪性审查制度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关于合宪性审查的方式,有学者讨论了事中审查,认为它是在法律规范的起草和审议阶段落实宪法规定的主要途径。法律规范草案的合宪性需要从功能性和规范性两维度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类型审查主体的比较优势分配审查任务,明确违反宪法的处理方法。关于提升合宪性审查的效果,有学者建议由行政机关辅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学者提出“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力”概念,认为对备案审查先例的遵循表现为在涵摄范围内遵照先例、在相似情形下类推适用、在例外情况下可予突破;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充分考虑法治的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的辩证关系,构建一种渐进式的备案审查溯及力模式。

  展望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的重要署名文章中对宪法理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未来,广大宪法学工作者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立足更新、更高起点,立足时代之需、人民之需,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进一步深入阐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科学内涵,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进一步推进中国宪法理论研究的类型化、体系化与精细化,为不断提升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而作出更多努力。(作者郑淑娜、于文豪,分别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301/t20230131_39776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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