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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随州:检察监督促借贷纠纷顺利解决

发布时间:2023-02-1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企业的500万元借款终于全部收回

  2月3日,湖北省随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盛勇到A公司走访时,该公司负责人尚某对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督促、帮助公司解决拖延数年之久的执行难问题表达了诚挚感谢。“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们排忧解难!再遇到这样的事,我还会找你们帮忙!”

  500万元借款迟迟难收回

  A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湖北省专用汽车出口企业、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畅销国内外。

  2015年,随州某公司负责人吕某以经营困难为由,向A公司负责人尚某借款500万元,由夏某、B公司提供担保,并签订了借款协议。2016年,因吕某到期未归还借款,尚某向随州市曾都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吕某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并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9月,法院裁定查封吕某、夏某的住房、车辆,并冻结了吕某持有的两家公司的股份,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同时将裁定书送达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所等协助执行。

  2017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某500万元借款及利息,借款担保人夏某、B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吕某迟迟未归还欠款,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吕某、夏某、B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吕某、夏某下达《限制高消费令》。但吕某、夏某、B公司均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此后,法院将吕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未对吕某、夏某、B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

  2017年12月,法院执行人员为尽快结案,在未听取尚某意见的情况下,自行制作了一份执行笔录,主要内容为告知尚某,该案中的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据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建议敦促法院恢复执行

  2021年,在该借贷纠纷依旧没有实质进展的情况下,尚某向曾都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反映法院的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欠款难以收回,影响了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

  曾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在执行该借贷纠纷案件民事判决过程中,存在不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措施,怠于履行执行职责,以及执行人员自行制作执行笔录、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未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等问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侵犯了申请执行人尚某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

  2021年11月,曾都区检察院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立即恢复该案判决执行程序,依法对被执行人可供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全面查控吕某、夏某、B公司所有的财产。

  收到建议后,法院高度重视,于2022年3月对该案恢复执行,并迅速对被执行人吕某、夏某、B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2吨白酒抵偿全部欠款

  因被执行人吕某于2022年去世,且吕某、夏某、B公司名下的资产残值不高、持有的股权难以变现,该案执行再次陷入僵局。

  2022年6月,随州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黄焕举在开展“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时到A公司走访并征求意见,得知该案相关情况后,迅速将该案纳入随州市检察机关该实践活动“问题清单”,与曾都区检察院、曾都区法院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办案人员沟通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共同协商解决方案,并安排随州市、曾都区两级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持续跟进,加大督促力度,推动该案尽快执行到位。

  在随州市、曾都区两级检察院的持续督促下,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在执行压力下,被执行一方提出了将吕某原先持有股份的一家公司的高档白酒产品变卖来抵偿债务的想法。

  经多次协商,2022年12月29日,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方以12.21吨高档白酒抵偿了500万元欠款及利息。

  “这两年,受疫情反复等因素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不少困难。成功化解该执行难问题,帮助企业讨回欠款,有助于企业轻装上阵,提振发展信心。今后,我们会结合开展‘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持续加强法律监督,通过能动履职啃‘硬骨头’,妥善化解涉企矛盾纠纷,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黄焕举说。

  (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刘大印)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2/t20230215_6017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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