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号咖啡丨“监督+协作”何以双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实践与展望
发布时间:2023-02-18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律沙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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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当前形势下的作用定位
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开展中的实践应对
三、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数据赋能
本期召集人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配合与制约成为双方工作的总基调。如何更好地配合与制约,尤其是侦查活动中的配合与制约始终是双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制发后,对侦查活动的配合与制约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新使命。最高检和公安部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公、检双方应当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牵头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推动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次“75号咖啡·法律沙龙”将围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与定位、难点堵点、大数据赋能等方面开展讨论。
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当前形势下的作用定位 |
本期召集人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从适应当前惩治犯罪形势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如何认识和理解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从适应当前刑事诉讼模式调整、提升审前程序质效的角度,又该如何认识和理解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前的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接触式犯罪正向线上、非接触式犯罪转换,轻罪案件、法定犯大量增加,具有犯罪链条拉长、空间扩展、涉众型案件增多、类型模式多变、亟需系统治理等特点。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日益增长的需求,需要在刑事诉讼启动伊始就奠定公正和高效基础,经得起审判检验。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正是刑事司法注重抓末端、治已病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前端、治未病,践行治罪与治理、惩治与修复并重等理念的结果。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对于刑事诉讼模式调整、提升执法司法质效具有重大意义。首先,该机制的实施有利于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进一步健全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同时使证据收集工作朝着更高效、更全面的方向发展,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其次,公检双方通过该机制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人员培训方案,使执法司法人员对于不同类型案件的办案要点更为清晰明确,大幅提升了执法司法能力,为进一步健全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打下了扎实基础。最后,依托该机制通过提前介入阅卷,提前查看案发现场等方式,将事后监督扩大为事中监督、事前监督,将监督的范围全方面覆盖刑事诉讼的各个流程,使得监督的力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朱茹海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四支队支队长
新形势对维护社会秩序有了新要求,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公检双方沟通渠道更为顺畅,有利于双方凝聚共识,有效应对犯罪形势变化。一方面是办理类案标准把握更为一致,公检双方通过深入会商,缩小分歧,统一常见和新型犯罪行为的罪名认定、取证要点、捕诉标准。另一方面是持续发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的机制优势,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充分听取检察机关在证据调取、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程序选择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确保及时固定证据、推进案件快速办理,提升群众满意度。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本市公检双方优化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更大程度保障人权:在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方面,公检双方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反馈解决控辩协商中的问题,杜绝程序适用瑕疵问题,真正实现简案快办、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在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方面,公检双方依托联席会议等平台推动会签《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形成制度规范,并依靠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强力推进落实。目前本市相对不捕率、相对不诉率均有提升。
王涛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近二十年来,我国刑事犯罪呈现出轻罪率与轻刑率“双升”、重罪率与重刑率“双降”的态势。一方面,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占比持续下降;另一方面,信息网络犯罪等非接触式新类型犯罪占比呈上升趋势。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有利于适应犯罪结构变化,从刑事诉讼源头传递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导向,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针对当前犯罪链条加长、空间扩展、类型庞杂以及犯罪网络化、组织化等特点,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有利于推动实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协作配合中强化监督制约、在监督制约中保障协作配合,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共同提升指控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不仅对庭审提出了要求,更强调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就要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指控犯罪。通过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可以推动形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与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共同提升指控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同时,通过提升监督效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效果导向,实现监督的同向化、系统化,以及时、准确、有效的监督共同推动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检察监督能力,保障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本期召集人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定位是什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成员(包括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和之后的案件承办人之间如何做好工作衔接?
朱茹海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四支队支队长
目前,本市16个区公安分局均已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主任一般由一名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和一名公安分局副局长,或者刑事检察部门和法制支队的领导担任,并由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入驻办公,重点发挥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等职能作用。各分局普遍反映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已经在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业务沟通渠道更为畅通,尤其是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研商研判,统一双方认识,提高案件办理质效。二是切实提升了监督管理实效,有利于前移检察监督窗口,及时发现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强了双方信息通报共享,方便检察院了解发案、打击情况,及时反馈检察监督数据、案件判决情况。四是为民警提供办案咨询指导,共同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促进民警提高业务水平。
在工作衔接方面,派驻检察官可以对前期介入指导的案件建立台账和跟踪机制,与承办检察官加强对接,对后续办案中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以及可能产生的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意见、检察建议整改落实等方面做好沟通反馈和监督落实工作。对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提出的对不捕不诉、立案监督的复议、复核申请,或纠正违法、检察意见异议,要求说明理由等,及时转交至案件承办检察官,督促承办检察官充分听取公安机关提出的合理意见,并及时予以反馈,落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检察机关制约的权力。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意见》明确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负责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相关机制的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等,为相关制度机制在办案实践中切实有效落地落实提供平台机制保障。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现了从单方面派驻到公检共同派驻的转变,起到了纽带作用:一方面连接了公检两个机关,另一方面以一个支点连接了公检各内设部门,通过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等作用的发挥,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办案实践中切实有效落地落实提供平台和保障,以最终实现办案力量的合理分配、办案流程的有效管理、执法司法标准的统一。
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成员和之后的案件承办人间的工作衔接问题,我认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成员应遵循制度流程设计,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做好工作衔接:一是事前要做好工作台账的准确、完整记录。二是事中视监督或协作事项的紧急程度将事项进行分类分级处置,对于一般事项由轮值检察官当场出具意见,对于疑难复杂事项由轮值检察官接收案卷材料进行实体介入,对于检察官无法决定的事项通过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请示分管领导等方式决定。三是事后进行跟踪管理。案件承办人若处理完成,在答复公安机关具体承办人的同时仍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口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备案,由交办成员登记,实现工作闭环处置。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前实践中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职责主要定位于四大方面,一是提供咨询指导,包括对提前介入的案件、疑难问题、提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轻罪案件、检察前终结的案件以及疑难问题的咨询指导。二是跟踪督促,主要是对检察监督事项和公安制约事项的办理、落实和回复情况的跟踪督促。三是审查职能,主要是对存在“程序回流”案件重报检察院的完善情况以及是否达到批捕、起诉条件进行审核。四是作为公检的沟通协调平台,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风险防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及政策的落实、类案标准的统一等事项的沟通协调。我认为可以探索“4+X”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创新职能,将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认罪认罚具结活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涉案财物审前的处置以及拓宽提前介入的覆盖面和深度等方面融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推进检察监督质效的提升。
本期召集人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各自有哪些期望?其中是否存在差异?
朱茹海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四支队支队长
公安机关希望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能够让检察院为办理案件提供指引。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检察机关可以更早介入案件办理,在犯罪事实、情节和罪名认定、办案程序规范性以及证据效力都提前把关,避免案件“带病”进入后续刑事诉讼阶段。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检察机关希望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能够获取更多的公安机关办案数据。通过这些数据,可以及时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高批捕、起诉阶段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方便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此外,通过该机制可以加强双方之间关于案件办理和监督的沟通,化解分歧。我们希望公安机关能够理解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的目的,及时回应。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过程中,检警两家在大目标上具有一致性。然而,由于我国检警机关内部有各自独立的考核体系,两家不仅在具体的考核目标上存在冲突,对于相同问题的看法也存在分歧,比如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羁押,公安机关从维护平安维护稳定角度出发倾向于逮捕,检察机关从轻案的案件发展趋势出发倾向于少捕。此外,从刚才两位的发言中,可以反映检警两家都希望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解决各自面临的问题。因此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过程中,需要关注检警两家不同的角色定位和实践需求,协同推进制度建设。
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开展中的实践应对 |
本期召集人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在介入诉讼办案和监督办案等工作中,存在哪些难点堵点?在进行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政策、规则的提炼和工作机制完善等工作中,存在哪些难点堵点?
朱茹海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四支队支队长
在介入诉讼和监督办案中,我认为有三方面问题:一是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派驻检察官比较侧重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对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申请、要求说明理由等方面关注度不够。二是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派驻检察官不参与后续案件办理,当派驻检察官与案件承办检察官不隶属于同一检察部门又持不同意见时,会制约前期会商指导作用的发挥。三是案件侦查与检察监督存在一定的不适应。侦查活动往往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及时性和保密性,检察机关要进行事前事中监督客观上缺乏着力点,两者之间存在矛盾。
此外,在标准统一上,主要是对各类犯罪“打击”标准认识还不完全一致,主要表现在双方对“羁押必要性”和起诉标准的认识不一致,各区在适用相对不诉方面把握“宽”“严”尺度有明显差异。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徐汇在全市率先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结合推进情况,从检察院角度看,一是统一司法理念、形成司法合力方面存在难点。检察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衔接有待理顺,对于监督事项、监督形式、争议解决、机制建立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形成良性互动。二是协同办案效果仍有待进一步提升。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案件网上办理、流转存在障碍。同时,受制于办案场所以及办案模式的差异,难以搭建“一站式”简案快办的工作平台,制约案件办理效率,无法充分实现引导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流程衔接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对于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环节发现的轻案、简案,向公安机关提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的要求后,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未能快速移送。由此可见,案件流程督促的途径尚未完全通畅。
在规则提炼上,基于公检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刑事诉讼职能各有侧重,导致在刑事诉讼各个节点都可能出现分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司法实践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法律适用的争议难以避免,短期内难以形成共识或提炼出统一的规则。另外,刑事审前程序的相关工作机制有待探索完善。现有工作机制相对比较单一,对一线办案人员的传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个案研商多、类案总结少。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首先,过于强调阶段“分工”,监督滞后,使得监督沦为变相的救济。根据我国法律,除逮捕以外,其他侦查活动公安机关可自行决定。这导致检察机关除了通过提前介入对个别案件进行监督外,只能等到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审查侦查活动合法性。其次,过于强调流程“配合”,思想观念转变不及时。实践中出于追诉犯罪需要,检警双方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相互配合、共同打击犯罪”的工作模式。“以侦查为中心”的思想观念也导致部分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持消极态度。最后,过于强调事后制约,容易导致事中监督手段不足、线索来源有限、监督刚性不够等问题。此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方式以阅卷为主,监督方式单一,难以及时有效地厘清案件原委并界定公安立案是否存在疏漏,对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案及立案后未报捕、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缺乏有效监督。
本期召集人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成员应当具备哪些能力素质?在考核上,应当如何协调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存在的矛盾?成员的工作成效如何评价?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
第一,需具备监督与协作并重的理念。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运行中实现在监督中协作、在协作中监督。第二,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和把握。在对复杂、敏感案件的协作中提出有效的案件收集指引方向。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各自的考核上存在部分冲突。为最大化地激发公检两家的监督与协作配合的积极性,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加强公检办案沟通协调。侦查人员办案时可以咨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由检察官引导取证并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避免后续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回流以及对公安考核的负面评价。二是结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建构,作为配套措施创新考核方式。在“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引导下,公检双方需要跳出原有各自考核的局限思路,打通考核指标,激励同向发力。三是检察机关决定不捕不诉、立案监督、纠正违法时,要充分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侦查人员参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充分收集不同意见,督促案件承办人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检察机关参加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成员原则上应为刑检部门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员额检察官。首先要有过硬的政治素养。深刻把握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时代意义、现实意义,政治强、作风实、业务精、勇担当、善作为、严律己。其次要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充分履行好侦查监督、介入侦查、咨询指导等职能。最后要有过硬的综合能力。既要与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也要与公安机关形成良性互动、有效沟通,确保真正发挥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提升办案质效。
在工作成效考核上,要按照工作内容分门别类建立监督、协作等各个工作项目的台账,确保工作全程留痕。以工作台账为基础,将工作数据全部录入统一办案业务系统,同时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项目,体现成员工作。此外,履职可以由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领导小组牵头,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专项检务督察或者监督。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工作台账及日志,与公安和相关部门责任人座谈等方式,从内部外部多角度实现对成员履职情况的全面评价。
朱茹海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四支队支队长
从公安角度看,一是组织协调的能力。能充分立足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沟通桥梁作用,组织协调公、检机关之间以及检察官与民警之间的会商沟通、协调推进共同开展的工作。二是咨询指导的能力。能回应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提供适用法律和程序上的方向性指导和建议。三是督促落实的能力。能对补充侦查意见、监督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对联合督办案件进行信息通报、督促办理,及时反馈公安提出的要求说明理由、复议复核、申请复查等。四是归纳总结的能力。能围绕当前案件办理的难点、痛点,及时进行梳理总结,分析问题主要原因,提出解决完善的意见建议。
三、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数据赋能 |
本期召集人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监督线索发现难、执法办案信息壁垒等问题,是长期以来影响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质效的重要原因。大数据赋能是一种工作方式和技术革新,更是一种观念升级与思路拓展,我们如何利用好大数据这一“科技翅膀”,提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效,值得我们思考与探讨。那么,目前数据模型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中可以发挥哪些作用?现阶段数据模型使用情况如何?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数据模型将各种数据分类汇总,办案人员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精准识别、高效筛选和有效运用各类数据,极大地提高了办案质效。目前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陆陆续续开始建立数据模型,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但是现阶段检警双方信息是不畅通的。由于我国公检法各部门各自拥有一套独立的办公系统,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办案系统权限的开放程度、使用方式、数据信息交换的范围等均未完全达成共识,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机制也并未建立,双方仍未跳出各自的办案体系以至于难以实现利用大数据手段的互联互通。而且检察机关的数字检察、数字监督尚处于起步阶段,获取、利用数据信息、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和水平还不能满足新时期监督履职的需要。因此目前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时尚未实现案件的网上办理、流转,自然也无法形成有效的数据模型。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大数据时代,数据模型为检察办案、监督和参与社会治理赋予了新动能。运用数据模型可以从类案中发现可批量提取并使用的数据要素,如关键词、连接点等,从中归纳出数据特征用以指导实际办案,同时也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监督,进而对相关行业开展社会治理。我院在办理一起医保诈骗案件中,通过与区公安分局共享信息建立了一个关于医保诈骗相关犯罪的数据模型,从而实现了对出租医保卡的卡主、购药套现的黄牛以及收购药品的药贩子共计10余人进行全链条打击,并就发现的医保金监管漏洞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目前,公、检两方存在办案信息数据壁垒,其中既有对案件信息数据存在保密要求,也有对检察机关监督存在顾虑,再加上没有明确规定,公、检双方对于办案信息系统权限的开放和使用未达成共识致使尚未建立起一套健全完整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数据模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警情信息、受立案信息、强制措施信息、案件处理信息等目前仍处于有限获知的状态。办案数据信息共享保障机制还有待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数据模型的建立任重道远。
本期召集人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中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关于打破数据壁垒的方法,我认为一是进一步扩大执法司法办案信息共享范围。目前没有规范性文件可以遵循,需要进一步推进检警双方执法司法办案信息相互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二是进一步畅通执法司法办案信息的获知渠道。以衔接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为发力点,以“不捕不诉”等专项评查活动为切入点,开展案件数据信息的共享、交换,以点带面,拓展数据来源。对检察机关自有办案数据加强开发和利用,挖掘潜能,结合已经获取的公安数据信息搭建监督模型,探索大数据监督方式。三是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除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执法司法中出现的分歧或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之外,对于重大、敏感等特殊案件或突发性情况,随时进行通报和开展磋商,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王涛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一要主动以务实、开放的态度向公安机关提供检察机关的办案监督数据,就侦查监督、不捕不诉以及法院判决等反映侦查办案质量的检察业务数据,与公安机关形成定期通报、共同研判机制,双向打通“数据孤岛”。二要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时开展信息共享,建立专人查询、专人交换、专人保管、专门登记机制,严格规范检察人员和公安民警查询、获取、使用信息数据的权限和范围,严格落实保密规定,确保信息数据安全。三要积极探索在对方网络环境或者办案系统中部署应用服务,建构数据模型,实现双方办案数据的自动比对、碰撞、分析,并按需获取数据分析结果,提升检察监督和公安执法的智能化水平。
朱茹海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四支队支队长
要打破政法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壁垒,技术不是最大的问题,关键要考虑规范和安全。本市公检双方已会签了一系列文件,确定数据共享机制。后续可以在现有互相通报核查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不断优化信息共享交换方式,提高共享交换频次,并严格落实有关保密规定,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首先要明确数据共享的双向性。不能仅要求公安机关单方面公开办案信息,公安对检察院批捕、起诉、监督等信息也有知情权。公检两家要形成合作共赢理念,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上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其次要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公检双方应当各自健全信息系统,尽可能将案件的立案、取证、强制措施情况等都录入信息平台,并完整记载案件处理过程,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逮捕监督提供线索。再次要扩大信息共享的范围。对于不属于严重涉密或严重影响侦查办案的信息都应当共享。共享的信息只能限于办案监督的作用,不得外泄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者要追究责任。最后要建立健全评估和反馈机制,促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公检双方要充分利用平台加深对数据的应用,在开展实时跟踪监督、统计分析方面奠定坚实基础,推动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能力。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定期评估,提供、检察官需要的信息。检察机关也应当将评估结果和内容及时反馈给公安机关。
本期召集人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结合数字化建设,我们应当如何更有效地运用现有数据建立数据模型,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朱茹海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四支队支队长
实践中一些卓有成效的建模成果可以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及时互相通报、相互借鉴、共享应用。例如,在非法集资案件办理中,通过资金穿透软件查找涉案投资款去向,以确定下游洗钱犯罪和追赃挽损侦办方向;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挖掘案件数据中隐藏的信息和线索,智能化分析、关联案件信息,实现系统自动进行串并案等功能,强化打击效能。
曹璐
徐汇区检察院检察官
一是拓展获取数据的途径,为构建数据模型提供充沛的数据之源。既要充分挖掘自有数据潜力,对检察业务系统内“沉睡”的案件数据进行提取和利用,也要促进与兄弟部门的数据双向共享,以共享促融合,携手做大“数据池”。二是针对性构建数据应用模型,丰富数据应用场景。针对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的不同阶段、关键节点,构建办案流程分析模型。归纳个案特点、提取类案要素,通过数据比对碰撞,发现异常案件信息,精准输出监督线索,助力公安机关动态跟踪案件。三是聚焦问题根源靶向施策,协同完善机制、共促系统治理。通过“个案解析-类案分析-完善机制”的方法路径,实现“由个案向类案、由被动向主动、由办理向治理”的转变。比如在相对不捕数据模型运行中,除了提高刑事案件办理效率问题,探索前置繁简分流程序、完善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机制,另一方面还运用模型对案件进行动态排摸,实现实时督促提醒,对提升办案质效起到良好效果。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首先,强化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抓住数字化发展的红利,善于运用大数据,解决目前大数据应用平台的零散化、重复化建设问题,同时也要避免司法执法机关陷入“唯大数据论”的误区、成为数字技术的附庸。其次,深化数据获取、运用、共享、赋能。开展数据巡查,分类建立台账,解决相关数据提取、查询、梳理、分析、碰撞,运用于清理挂案、督促继续侦查、监督意见回复落实;依托检察工作网接入,推动不捕不诉、侦查监督平台数据和法院判决数据的双向共享、在线共享;打造数据赋能场景,形成案件串并、专项行动和监督的数据应用场景与模型,提升侦查、审查起诉质效,防止一案多办,管辖交叉等痼疾,加大非羁押措施保障、强化追赃挽损联动。
本期召集人马玮玮
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今天的沙龙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定位与作用探讨出发,各位专家对公、检双方在侦查监督与协作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坦诚发表了意见,对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提出了非常有意义的指引和建议。相信在场的各位同仁和我一样都受益匪浅,我们也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进一步思考和实践,不断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为公检携手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建设法治中国而共同努力!
文稿整理:徐汇区检察院 林位育
奉贤区检察院 瞿阳帆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Vogbzy6W5-2fdUJcUPl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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