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时评网!
当前位置:首页 > 警示案例 > 正文

一次“回炉谈话”打开了“心结”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杨某某您好,我是黄龙镇纪委工作人员,这是你的违纪事实材料,请你看一下,以上违纪事实是否属实”。9月的一天,我和同事拿着这份违纪材料放到斤坪村无职党员杨某某的面前。

  “这是上个月发生的事儿,黄龙派出所到我家里查出了违规存放烟花爆竹问题,还将我行政拘留了5天。”杨某某感到诧异,并且有些担忧地问“这事儿公安不是已经处理好了吗,为什么还要到纪委来啊?”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身为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我拿着手中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释道。

  “我只是一个小老百姓,无官无职的,而且我也不是故意存放烟花爆竹的,旁边的生态园说有时候办活动需要用烟花爆竹,让我存一些给他们用,要不是这,我肯定不会存放,我也不知道这还违反了党纪国法,何况我也没有拿出来卖啊!这不是已经行政拘留了嘛,怎么还要受党纪处分啊!”杨某有些激动,着急委屈的眼泪都快掉下来了。

  面对杨某的不服和委屈,空气有些凝固。

  “你别激动,我们这次来就是想听听你的想法,希望你能够放下思想包袱,同时也是避免以后再犯同样的错误啊。”看到场面僵持,另一名同事迅速把话接了过去,并示意我给杨某倒杯热水。

  接过热水的杨某情绪慢慢稳定了一些,有些担心的说道:“我觉得你们纪委有点小题大做了吧,很多事情我都不知道,而且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你们又给我个党纪处分,这对我们村党支部和我个人都有影响啊.....”

  我赶忙过去请她坐下,希望慢慢能争取到她的理解和支持,“老大姐,你说的没错,这件事情你可能真的不知道会产生这样的后果,我们也相信,但是你存放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万一接触明火,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我们身为党员,无论有无职务都应该保持党员的先进性,要在群众中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党纪严于国法,既然触犯了法律那必然也触犯了党纪,我们作为共产党员,只要犯了错误,都要对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你说对吗?”

  杨某低下了头,一阵沉默。

  “听到你说村党支部会不会受影响,我真的很感动,你能考虑到党组织,真的难能可贵。这不是我们纪委要小题大做,其实犯了错误,能够及时发现改正,并且今后不犯同样的错误,也是我们这次请你来的目的,更何况对党支部没有太大影响。同时你的这个事情,也提醒了我们,在平时工作中还存在不少漏洞,缺少对你们这类无职党员的教育和培训,以后我们也会加强和改进,请你相信。”我有些自责却非常诚恳地说道。

  “嗯,确实是....”沉思过后,杨某低声说道,“其实我知道我犯错误了,但就是觉得委屈,心里过不去这个坎,怕给组织添麻烦。”

  “要正确面对党纪处分,不要把处分当成‘负担’啊!”我继续宽慰道,“我们党一贯的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党组织不是为了处分人而处分人,目的是帮助犯错党员认清错误,从而避免酿成大错。”

  “通过这件事情,我吸取了深刻教训,在以后的生活中,一定严守党纪国法,平时多学习党内法规,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绝不会再犯类似错误,我诚恳接受组织对我的处理……”杨某缓缓抬起头,带着几分惭愧。

  我知道,这一刻,她的“心结”终于解开了。

  一次“回炉谈话”打开了无职党员的“心结”,谈话绝不只是“走程序”,对无职党员的教育管理也绝不只是“纸上谈兵”,更应注重“疏导教育”,不仅要让其“服”,更要让其“顺”,无职党员不是“无事党员”,要让无职党员意识到“心里的责任、肩上的担当”,才能在群众中发挥好带头作用。

  每每与违纪党员谈话后,看到他们打开“心结”自我反省后的那份释然,我感到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十堰市黄龙镇纪委孔令锐、张宇翔)


原文链接:http://www.hbjwjc.gov.cn/lzwh/jjgs/119027.htm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