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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义斌:推进四项监督统筹衔接形成合力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要着力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四项监督”统筹衔接、贯通融合,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近期,湖北省襄阳市纪委监委围绕“四项监督”如何统筹衔接形成合力进行了调研。

  “四项监督”协调联动存在的问题

  职责边界不够清晰。“四项监督”各司其职、各有侧重,但在实践中存在职责交叉重叠、边界模糊不清的问题。如,一些派驻机构本应突出“监督的再监督”定位,做到协助不包揽、推动不代替、到位不越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承担了大量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陷入“监督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怪圈。又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等,往往是上级部门查、监督检查室查、派驻机构查、巡察组也在查,各监督主体一定程度存在重复受理、重复核实的现象。

  信息共享不够顺畅。监督的一般程序是发现、处置、反馈和结果运用,如果“四项监督”各自为政、信息不畅,监督的综合效应就会大打折扣。如,有的派驻机构与监督检查室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处置问题线索,分工有余合作不足,开展谈话函询、给予组织处理或发放监察建议书后,没有互相通报;有的没有建立具有集成性、能够随时调阅的信息台账,没有掌握被监督单位比较详尽的情况,各类问题散落在不同部门,整体“画像”不够精准清晰。

  监督方式方法不够丰富。一些地方“四项监督”的主要方式还是依靠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参加相关会议、查看台账资料等常规途径,只能发现一些表面现象和个性问题,抓不住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加上缺乏精通财务、审计、工程建设等专业人才,不同程度存在“外行监督内行”现象,拿不出标本兼治的有效措施,致使有的问题纠而复生。一些基层单位监督手段主要以信访举报等传统手段为主,其他措施说得多用得少,没有真正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在统筹“四项监督”力量时,难以运用不同的方法手段进行分工协作。

  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协调衔接还不充分。“四项监督”是发现问题的重要渠道,但仍然需要同其他监督协调衔接起来,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如,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审计、税务、财政等监督部门,以及一些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都各自掌握一些问题线索,目前纪检监察系统常态化利用外部监督资源的工作机制还不完善,在借助外力收集问题线索方面存在短板。

  发挥“四项监督”贯通融合功效

  厘清责任边界。理顺“四项监督”的关系,既要坚持四者有机统一,又要坚持各有侧重,确保监督责任无盲区。纪律监督重在监督党章党规党纪执行情况,监察监督重在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工作整体谋划、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分析研判、统计汇总等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地区、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处置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协调派驻机构做好日常工作,协助配合巡察、审计等单位开展监督工作。派驻监督重在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优势,对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及其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开展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巡察监督重在从政治监督中发现问题,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意见,督促检查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

  改进监督方式。建立相互制约监督模式,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问题线索“零报告”的地区和单位优先安排常规巡察;对派驻机构问题线索“零报告”、案件“零查处”的,由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基于掌握的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对发现重要问题线索的,倒查派驻机构监督责任。加快问题线索分析管理平台建设,利用“互联网+监督”手段,对“四项监督”发现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动态分析,案件监督管理室、监督检查室综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和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发现的问题,逐个建立对口联系单位以及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台账。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组建“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县市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驻在单位机关纪委+直属单位纪委”等多种形式的“监督单元”,力量统一调配、信息资源共享,构建上下联动、一体推进的监督模式。建立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把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同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等其他职能监督结合起来,定期互通监督信息,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移送相关问题线索,强化舆论宣传、内外联动,一体推进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加强协作沟通。建立完善交流联动机制,建立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监督工作进展情况,集中研判监督难点,及时建议相应监督机构介入,实现“四项监督”联通联动。建立完善问题线索处置机制,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由监督检查室为主负责处置,可以会同派驻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了解;派驻机构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报告派出机关;监督检查室将发现一般干部的问题线索交由派驻机构处置,并加强对处置工作的指导,派驻机构问题线索处置结果及时向监督检查室报告。建立成果共享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统筹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定期向巡察机构提出重点巡察单位、专项巡察领域等建议;巡察机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派驻机构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相关部门和派驻机构依法依纪依规优先处置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巡察机构通过共享监督检查成果,及时发放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定期对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进行综合分析。

  (吕义斌 作者系湖北省襄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hbjwjc.gov.cn/ywld/gd/1267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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