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蝇记】第三百八十三期:沦于权力变现的辅警"翻车记"
发布时间:2023-04-05 来源: 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我就像一辆失去控制的汽车,在违法的道路上狂奔。直到纪委监委的同志们找到我,我这辆失控的车子才停下来……”回想起自己因私欲所犯下的严重错误,海宁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社区辅警王亮不禁在后悔中掩面而泣。
身为辅警的王亮,依托自己手握的公权力“任性妄为”,在五年内收受贿赂8.7万元,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终将自己送进了牢笼。
初尝“甜头”他便欲罢不能
2016年,王亮进入海宁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工作。大专学历的王亮,在刚来到这个岗位时,还是非常珍惜,工作认真积极。
随着对工作的逐渐熟悉,单位给王亮的工作安排进行了调整。从原来的常住人口检查、暂住人口登记,到逐步将足浴店等辖区内一些特殊场所的管理任务安排给他。相比于原先的办公室工作,出入特殊场所的检查工作,给了王亮“自由裁量”的空间。
“他们希望我能够多照顾一下,尽量不去找他们麻烦,少去他们店里例行检查,就给了我红包。”王亮在谈话中提到,2017年末的一天,王亮在例行检查时,一家新开业的足浴店老板,随手给他送上一个2000元的红包。
如此轻易就可以得到的红包,让王亮尝到了权力的滋味。检查时送上几包香烟、一两盒茶叶,微信上时不时发些红包,送上门的储值卡……王亮在老板们的曲意逢迎下,开始变得飘飘然。
“收了人家的礼无非就是少检查几次,这样做既不违法,工作还变得轻松,还有好处拿,何乐不为呢?”王亮在一次次的“礼尚往来”中,变得“欲罢不能”。他发现权力变现来得如此轻松简单,就逐渐放下了戒心,而随之而来的贪欲,也逐渐膨胀。
债台高筑加速权力变现
金钱来得太容易,花起来也就更随意。自以为“生财有道”的王亮,在拿到一笔笔“好处费”后,一部分用于偿还此前投资开店的亏损,而大部分,则用于新的爱好——网络直播打赏。一晚上几千元的打赏费用,让王亮的资金状况瞬间变得紧张。在入不敷出、左支右绌一段时间后,王亮通过银行和网贷的借款数达到十万元。
面对步步紧逼的债务压力,王亮决定主动出击,加速权力变现,而对象,则是那些违法经营的足浴店老板们。
2019年下半年,王亮听闻海宁市长安镇某足浴店可能存在涉黄问题,便很快前去检查。在首次检查过程中,王亮就发现该店的员工着装暴露,包厢中存在涉黄物品。面对内心忐忑的足浴店老板柯某某,王亮心中已经有了主意。
回去后,王亮并没有将问题线索及时上报给派出所,而是选择隔三差五前往该足浴店检查,而且专挑有客人的时候去。
三番五次下来,柯某某也心知肚明,便主动提出每个月给王亮8000元作为“保护费”。对此,王亮欣然接受。2019年11月至 2020年11月间,除中间受疫情影响未开业月份外,王亮实际收受柯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4.8万元。
收到“保护费”的王亮,自然也“投桃报李”。除了不再频繁检查柯某某的足浴店外,每逢城乡防控日、部门暗访等活动时,王亮都会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通风报信”,手把手指导柯某某如何应对,以帮助柯某某逃避查处。
这样的方式,王亮如法炮制,有的以“借”为名进行索要,有的以“投资分红”为由强行“入股”。一笔笔的“保护费”、“好处费”手到擒来,王亮在权力变现的泥潭里,越陷越深。
事情败露不忘再“捞”一笔
2020年11月,王亮所在派出所的民警突然找到他,询问柯某某经营的足浴店的工作人员信息、店内布置等相关情况。
“足浴店出事的话,我就完了。”王亮当时心中大惊,他知道,如果柯某某落网,那么,他这段时间的索贿和包庇行为自然也就会被牵扯出来。
之后,王亮迅速联系柯某某,让其做好准备,统一好店内技师的口径,并特意嘱咐柯某某近期不要立即关门,继续保持正常营业,以免“打草惊蛇”。
然而,王亮的盘算并没有如愿。2020年11月30日,柯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被海宁市长安派出所抓捕。
柯某某的落网,意味着事情败露在即。此时的王亮,没有选择及时收手,趁机向组织坦白自己的问题,反而将目光盯上了柯某某的妻子王某某,试图再“捞”一笔。
“我告诉她,要判刑判的少,需要‘找门路’,大概需要3万元。其实我哪有什么门路,无非是想要再‘捞’一笔。”王亮在谈话中坦言。王某某在丈夫柯某某被捕后,找到王亮,委托其帮忙“找门路”。在王亮提出3万元的“标价”后,王某某出于谨慎,只给了王亮1万元现金,约定事成后再支付剩余的2万元。
王亮见王某某如此小心,也清楚自己没有能力“找门路”,便将1万元退还给王某某。王某某又从中取出2千元,给王亮作“辛苦费”。这笔费用,王亮没有推辞。
贪念一旦滋生,就无从遏制。直到案发时,王亮还在通过“旱涝保收”的“入股”方式,享受着权力变现的“容易”。然而,这种“容易”,终究要用代价来偿还。这个本该为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保驾护航的公职人员,在沦于权力变现后,“翻车”成为了压榨、索贿的罪犯。
2021年10月,海宁市监委对王亮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经法院审理查明,王亮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王亮作为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查禁犯罪过程中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022年1月29日,王亮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海宁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jingshijiaoyu/fanfusanji/paiyingji/202212/t20221208_77547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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