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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公开听证促推化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04-1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双方当事人在多方见证下签订和解协议。

  存在偷电行为,电业部门停了电,房租就不用付了吗?3月17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琦办理并主持的赵某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监督一案在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经过检察官、法院执行人员以及听证员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赵某和王某握手言和,多年纷争画上了圆满句号。

  偷电行为暴露后被停电

  2018年4月,青岛市市北区的餐饮经营者赵某向王某租了一个店面用于开饭店。2019年8月,该店面被电业部门查出存在偷电行为,电业部门当场采取停电措施。

  后来,当王某向赵某索要房租时,赵某认为王某提供的房屋没有电,根本不适合租用,拒绝支付房租。2020年4月,王某将赵某告到法院,要求支付房租。案件经两审法院判决及再审法院裁定,均认定赵某应向王某支付房租近8万元。赵某不服,向青岛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为更加有效地发挥属地检察院化解纠纷的优势,青岛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在决定由第六检察部主任王琦担任该案主办检察官的同时,立即启动上下级一体化办案机制,指令市北区检察院协助办理。

  检察官们先后调阅并审查了该案的全部审判卷宗和执行卷宗,很快厘清了双方的矛盾焦点:赵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偷电,称自己在承租案涉房屋之前,上一任租户就偷电,正是这个偷电行为导致他现在的经营受到了影响,他完全有理由拒付后续房租;王某则认为赵某租房一年半之后才被电业部门查出偷电,之前的租户在经营使用该房屋时从来没出现过偷电问题,故赵某应当支付租金。

  核实查证积极促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检察官对该案开展了全面调查核实。在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询问后,检察官前往案涉房屋现场,向周围邻居了解情况,同时联系国家电网市北中心某供电营业厅查证了房屋的用电情况,并向一审法官和执行法官了解相关案情。

  经过细致研判,两级院检察官均认为,供电公司用电稽查大队在对案涉房屋电表进行检查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向赵某出具了窃电通知书,明确认定赵某经营饭馆期间通过“更改计量装置(短接)”的方式窃电。赵某虽然在法庭上一直辩称自己从未偷电,但他一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检查笔录上有赵某的签字不说,停电后他也没有办理退租手续。停电措施系行政机关作出而非王某所致,赵某拒付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本案判决并无不当。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王某已移居国外,但因本案不得不经常回国处理与本案相关的事务,该纠纷已对其造成很大困扰,而且王某虽然取得了胜诉判决,但钱款一直没有执行到位。另一边,赵某则因为不配合法院执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双方虽然明面上互不相让,但内心都已经有了和解的意愿。

  了解完上述情况后,青岛市检察院联合市北区检察院对双方当事人开展检察和解工作。是将争议坚持到底还是达成和解?检察官将其中的利弊向当事人掰开了、揉碎了说清楚、讲明白,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的方案和建议。经过沟通引导,赵某不再坚持将司法程序走到底,王某也表示愿意在判决数额的基础上作出让步。

  公开听证化解纠纷

  为更加公正、高效、透明地实现定分止争,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青岛市检察院决定在市北区检察院组织召开由检察官、执行法官、各方当事人、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共同参加的公开听证会。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陈述了各自意见,表明了和解意向,听证员就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提问,并一致认为和解是对双方当事人都更有益的处理方式。检察官在听证中引导双方当事人确定了最终和解方案,即赵某一次性支付王某6万元,双方以自行和解的方式分别撤回检察监督申请和强制执行申请。

  听证会结束后,在两级检察院检察官与执行法官、听证员的共同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即时签署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赵某向王某支付6万元并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王某收取款项后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执行法官按照自行和解撤回执行的相关规定对该案减免了执行费,双方再无争议。

  主办检察官王琦介绍,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应当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出发点,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要求合理引导当事人进行检察和解,并注重与法院执行程序相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讼累,保障当事人权益。

  (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刘雅倩 马新燕)

  (原标题:租客偷电被停电,房租就不用交了吗)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04/t20230412_6109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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