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服下的灰色人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文章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刘文章,1962年8月出生,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祥云县公安局局长,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等职。
2019年10月,刘文章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大理州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大理州纪委监委报州委批准,给予刘文章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0年8月,刘文章因受贿200余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790余万元,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等,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刘文章20岁从警,23岁加入中国共产党,25岁任县公安局副局长,31岁任县公安局局长,是当时云南省129个县级公安局中最年轻的局长。42岁时,他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接受培训后,晋升三级警监警衔,成为当时全国较为年轻的高级警官,穿上了三级警监以上级别才能穿着的“白衬衣”。然而,他却在庄严警服下开启了“灰色人生”,从全省最年轻的高级警官一步步坠入违纪违法犯罪的深渊。纵观其堕落轨迹,教训深刻、引人深思。
胆大妄为,纵容下属违规入股参与分红
2001年,刘文章由祥云县公安局局长转任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在交警支队工作的13年时间里,他并未思考如何提高交通管理水平,而是瞄上了交管行业的利益。作为支队长,他竟然纵容默许大理州交警系统民警、职工入股与交管业务有关的机动车检测公司,参与分红。
为此,他美其名曰“为了增加民警、职工和自己家人的福利待遇”。真实情况是,他认为有那么多民警、职工参与进来,即便事情败露,也会“法不责众”,不了了之。
动机一旦不纯,加之侥幸心理作祟,行动上便会铤而走险。在上级多次发文严禁民警经商办企业后,他仍不及时终止这一违规行为,而是以变换集资人身份的形式“换一件马甲”继续持股分红。经查,全州交警系统共有600多名民警、职工通过家属或亲友、关联人在17家公司参与分红12万余次,分红金额累计1亿余元。审查调查该案时,大理州纪委监委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1亿余元,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除了入股机动车检测公司参与分红,刘文章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违反规定转移国有资产、低价处置国有资产,以租赁教练车、支付租金的方式将交警支队下属驾校的国有资产700余万元转移到其违规入股的公司名下,让入股公司有更大的收益,从而获取更多分红。
不仅如此,刘文章还把下属单位和企业当作自己的“提款机”,凡是在单位不好处理的个人费用,如购买相机镜头,公文包,朋友、同学聚餐等费用,都拿到驾校和检测公司报销,妄想“当官发财两不误”,赤裸裸地把权力变现。
利欲熏心,甘当“猎物”沦为金钱的俘虏
通往囹圄的入口,往往会有一段诱惑之路,“围猎”者会处心积虑地在这条诱惑之路上抛撒诱饵。不提高警惕、不严格自律者,就可能成为诱惑之路上的“猎物”。
刘文章曾在处置警情一线敢说真话、敢于碰硬,由于在家排行老二,同事们都称他“拼命刘老二”。他担任交警支队支队长后,一些商人老板看出了他的价值,便对他展开了“围猎”。在利益与诱惑面前,他渐渐背弃使命,理想信念逐渐动摇,利欲熏心、自我麻痹,甘愿成为“猎物”,从打击犯罪者成为犯罪分子。
2011年至2016年,刘文章利用职务便利,为段某某购买、经营高速公路道路救援公司提供便利并收受其贿赂。深知收受贿赂后果的他心存侥幸,为逃避处罚,他暗示段某某将贿赂款通过其弟弟转交,段某某便以免除刘文章弟弟欠款的方式向刘文章行贿40万元,并在一次饭局中送上5万元现金。
2016年8月,刘文章为购买私家车,刻意向私营驾校负责人邓某某提起买车的事。邓某某心领神会,为感谢刘文章的帮助,他主动提出送给刘文章50万元用于买车。刘文章收受这50万元后,为逃避处罚,与邓某某串供并伪造借条。在组织找其谈话后不久,刘文章将伪造的借条拿给其弟弟,并告知如果他被办案人员带走的话,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把借条交给邓某某,并让邓某某咬定50万元是“借款”,企图以“花式借贷”的方法掩盖其受贿事实。
“2002年春节前,我第一次拿到老板李某送的5万元时,心中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有点紧张,还有点害怕。紧张的是过个年收到好几万元,很是惊讶;怕的是,这人靠得住吗?会出事吗?后来送钱的人多了,心里渐渐麻木了,觉得办事收钱心安理得……”刘文章从第一次收钱时的紧张害怕到内心麻木,再到心安理得、只要有人敢送他就敢收,逐渐沦落为金钱的俘虏,一步步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知法犯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可刘文章“借钱”却与手中权力挂钩,不仅不还,还在权钱交易的边界上玩起了“心照不宣”。2013年,刘文章向老板陈某某借款20万元。钱自然不能白“借”,陈某某后来向其请托,违规办理了2块尾号分别为“9966”和“6666”的车牌。之后,陈某某因生病住院多次向刘文章催要这20万元,他却拒不归还。
私欲的闸门一旦被打开,违纪违法只不过是时间问题。刘文章身为公安民警,明知非法私藏枪支、弹药是违法行为,却仍以“一名老警察对枪支弹药有感情”为借口,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早在2015年,时任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的刘文章就曾签发通知,要求全州公安民警不得私藏枪支弹药。后来,他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样解释:“自己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得罪了很多人,持有弹药是为了增加安全感。”
公安民警和黑恶势力本应“水火不相容”。但已经丧失理智的刘文章胆大妄为,于2005年至2012年,多次收受黑恶势力首要分子李某的礼品和贿赂,接受李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协调办理了2块尾号均为“888”的车牌,并为这一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刘文章在被留置前,接受过大理州公安局党委的谈话,也曾主动到大理州纪委监委“说明问题”,但他总是避重就轻,欺瞒组织。在被留置之初,他依然呈现出一副狂傲的姿态,拒不配合组织审查调查。
“痛心疾首、悔恨交加!我落得如此结局,都因我信念丧失、思想变质,让我不知不觉倒在了金钱的诱惑下,倒在了万劫不复的悔恨里,我想用我的亲身经历,真诚地告诫大家:后悔的事千万莫为,因为世间真的没有后悔药!”刘文章在忏悔书中写道。(通讯员 陈军 李福庆 崔寒)
量纪量法分析
2019年10月,刘文章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大理州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经审查调查,刘文章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刘文章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规在其他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未全面如实说清问题,违规担任社团负责人;违反群众纪律,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刘文章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步枪1支和气枪铅弹472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刘文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涉嫌受贿犯罪;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转移国有财产、低价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持有非依法配备的小口径动力长弹440发,私藏手枪弹144发,涉嫌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犯罪。
2020年3月,刘文章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0年8月,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刘文章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lzjy/yajs/202012/t20201223_65708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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