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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完善案件会商机制防范办案廉政风险

发布时间:2023-04-2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单曦玺)4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出台《宁夏检察机关案件会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检察机关案件会商工作的规范性、针对性、实效性,有效防范司法办案廉政风险。

  《办法》对会商案件范围、参与主体、程序等作出规定,明确办案中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或者需要从全区范围内统筹协调的问题,经本级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或检委会会议研究后仍难以决定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案件会商申请。案件会商以上下级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会商为原则,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参与会商,案件会商应当逐级进行。

  《办法》细化了案件会商流程。上级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对下级检察院提交的案件会商申请,指定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审查办理,符合案件会商范围和书面报告要求并获得批准的,3日内安排案件会商。案件会商主要以检察官联席会的形式开展。

  《办法》明确,案件会商相关书面记录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留存归档。上级检察院通过电话、短信、口头等方式指导下级检察院办理的具体案件,上下级检察院均应将指导情况规范记录,防止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出现。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04/t20230418_6115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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