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区分不同情况 坚持分类处置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甘肃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四种形态”贯通规纪法,囊括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功能,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体现了依靠党组织教育挽救大多数的要求,是监督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
浙江省台州市纪委监委坚持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四个责任”同向发力,构建“责任共同体”,在明确政策界限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为用好第一种形态,台州市纪委监委建立责任清单、约谈清单、措施清单,画出落实第一种形态的责任“路径图”,使主体责任人落实第一种形态有据可依。通过明确约谈的原则、主体、种类、方式、程序和纪律要求等,重点解决各级党委运用第一种形态缺乏抓手的问题。
今年7月,台州市天台县委第十四巡察组在该县泳溪乡开展村(社区)延伸巡察时,发现多个村(社区)存在违规发放干部误工补贴问题,遂向泳溪乡党委进行反馈,该乡纪委第一时间查处4名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并追缴违纪所得。9月初,根据落实第一种形态的责任“路径图”,该乡党委书记就村干部违规领取误工补贴这一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全乡17个村党支部书记进行集体约谈,并通报了该乡近期查处的典型违纪问题。
就在集体约谈后不久,泳溪乡苍华村党支部书记许小将来到了乡纪委办公室,主动交代了自己违规发放和领取干部误工补贴的问题。原来,2019年1月,在集体研究村干部年度误工补贴问题时,许小将决定用村集体资金违规发放村干部误工补贴4000元,其本人领取1000元。之后,他一直忐忑不安,多次想向组织主动说明问题,但是由于担心受到党纪处分会影响自己的前途而隐瞒未报。集体约谈后,许小将感受到一定压力和组织的关心关爱,便鼓起勇气主动向组织坦白,将违纪所得钱款如数退缴至村集体账户。
其实,许小将主动说明问题的时候,该乡纪委已收到县委巡察组移送的关于他的问题线索,正要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在查清问题后,核查组在对其违规发放补贴问题的处理建议上出现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许小将违规发放和领取误工补贴存在主观故意,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当进行党纪立案审查;另一种意见认为,许小将在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其违纪问题线索、但未进行初步核实的情况下选择主动坦白,上交违纪所得,具有较好的社会效应,按照规定可以认定其系主动投案,应从轻或减轻处理。经过多次讨论,在充分考虑许小将的态度和认错悔错改错实际行动后,泳溪乡党委最后决定,给予其全乡通报批评处理。
用好“四种形态”,要求各级党委主动担负起主体责任,从点滴抓起,从具体问题管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形成管党治党的鲜明导向和浓厚氛围。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用好干部考察考核、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日常监督方式,将违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待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要运用轻处分、重处分、职务调整等多种方式处理,使每名党员都处在纪律约束之下。为此,台州市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与组织部门建立移送机制。办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被审查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的;妨碍案件调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有证据证明被审查调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可根据情况建议组织部门进行停职、调整职务、免职处理。今年1至9月,全市对同级管理的党员干部运用组织处理措施21人次。
充分运用“四种形态”的政策策略,要在过程的精准和结果的高质量上下功夫,通过精准的政治把握、政策策略、思想政治工作,精准地使用不同处置方式。台州市坚持既严厉惩治,又顺应民心民意,同时鼓励干部担当作为这一原则,今年1至9月,全市运用第一和第二种形态处理占比91.9%,运用第三种形态占比3.9%,运用第四种形态占比4.2%,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记者 李钦振 通讯员 胡克)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37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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