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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释义|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甘肃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五十四条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以及案件审理部门审核处理职责的规定。

  案件审理工作是在审查调查结束后对违纪违法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工作。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是由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性质所决定的,是为了避免因先入为主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对案件的审核,确保参加审理人员秉公执纪,客观公正地审核案件,增强案件审理的权威性。

  审理工作既是审查调查工作的继续,也是对审查调查工作审核把关的重要环节。对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条件下,案件审理部门既要审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也要审理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的案件,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审理意见,形成审理报告报请审议。

  根据党章第四条的规定,党员有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的权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规则》明确规定了案件审理部门对有关案件进行审核处理,这样规定有利于维持正确的处分或结论,纠正错误的处分或结论,避免错案发生,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35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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