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办理全区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事检察监督案
发布时间:2023-05-1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张慧 任喜花)“我们已经制定了整改修复方案,第一拨草籽也已经播撒完成,我们会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还达茂草原绿色生机。”针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企业未履行补植复绿义务、法院也没有移送执行的问题,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探索打出民事检察监督的重拳。目前,整改修复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拥有天然草场、耕地及大量的铁、稀土、煤炭、石油、金属及非金属矿产等资源。2004年以来,包头某矿业公司在该地区“以采代探”,非法开采金矿,采取堆浸工艺选矿,非法占用草原563.34亩,现场产生4个探矿坑、7个含氰化物废石堆和3个废石堆,使当地草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针对该矿业公司的违法行为,2021年9月,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该矿业公司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该矿业公司对被破坏的自然环境承担补植复绿的民事责任。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该案判决生效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涉案草原仍可见大面积裸露土壤,补植复绿工作开展得不甚理想,遂将相关线索移交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依职权开展民事检察监督。
涉公益诉讼领域的民事检察监督,全区尚无先例,没有办案经验可借鉴。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了专门办案组,通过调阅案卷、实地查看、无人机拍照取证、与相关职能部门座谈等调查核实方式查明:判决生效后,包头某矿业公司始终未完全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令的补植复绿义务,法院对于该矿业公司未按判决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的行为,存在应当移送执行而未移送执行的违法情形。
今年2月21日,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尽快将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移送执行,督促某矿业公司履行补植复绿义务,也可根据有关规定,采用代履行的方式尽快完成对当地草原环境的恢复,确保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2月28日,法院作出回复,已将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移送执行局执行。
案件虽顺利办结,但检察机关的监督脚步没有停歇。检察官通过跟踪监督了解到,某矿业公司已围绕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制定了具体方案,正在分步骤、按阶段地推进整改、修复工作。
承办检察官向记者介绍,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后,对整改情况的监督往往是通过公益诉讼“回头看”的方式进行。而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增加了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对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活动开展监督的内容。“这是我们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适用修订后的监督规则进行的一次积极实践和大胆探索,希望对于开展更加立体化、精准化,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民事检察监督,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力度,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承办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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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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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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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补植复绿义务怎么办? 内蒙古:办理全区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事检察监督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05/t20230510_6136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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