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 | 八岁小学生文具店“豪掷”三千元抽卡,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5-15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上海普陀检察
"你相信光吗?"
近两年,经典IP——奥特曼又一次火热起来,不少的主题周边、玩具等也随之热卖,在许多校园周边的店铺内都可以购买到奥特曼主题的商品。近日检察官协助参与调解了一起由奥特曼卡牌引发的消费纠纷,助推商家规范经营。
8岁的小明(化名)独自一人来到文具店时,被摆放在醒目位置的奥特曼卡牌吸引了,这种卡牌种类繁多,卡牌绘制的角色、属性、等级各异,但每张卡牌的外包装一致,撕开外包装就像开盲盒一样,每次能开出什么款式带有不确定性,可能开出普通卡,也可能开出稀有卡。同学之间还会交换,比较收集进度,这让卡牌成为学校内的“社交神器”。
于是,小明为了收集“高阶”卡片,成为了“氪金玩家”,不知不觉间竟将3000元压岁钱都花光了。小明的父母得知后上门要求文具店退货并且返还购物款。而文具店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家长与文具店交涉未果后致电12315热线要求消保委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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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为了妥善解决纠纷,安排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并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普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协作工作办法》,邀请普陀区检察院共同参与此次现场调解。
家长认为购买玩具卡片的小朋友只有8岁,几次购买高金额的商品合计达3000元左右,文具店经营者明知小朋友年龄小,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多次出售高价值商品给他,这种行为已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在店铺经营者看来,自己是正常经营,又不存在强买强卖等行为,何错之有?为什么要退款?
针对上述分歧,检察官与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向店铺经营者普及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中的相关规定,经过释法说理,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场一次性退还购物款,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
未成年人大额消费需经家长同意
8岁小学生“豪掷”三千元购买奥特曼盲盒卡片,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该高额消费行为是否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决于法定代理人小明父母是否同意和追认。本案中,小明父母在发现小明的消费行为后立即制止,并要求文具店退货,是拒绝追认的行为。因此,小明在文具店“豪掷”三千元购买奥特曼盲盒卡片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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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家长应当树立第一责任意识
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效约束未成年人的零用钱,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培养孩子更多的兴趣爱好,引导其消费水平与年龄、身份相适应,避免让未成年人产生攀比心理和过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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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经营者在未成年人消费时应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
在销售商品时要综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等因素,谨慎辨别消费者是否具有消费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拒绝无监护人陪同的低龄未成年人擅自大额消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另外,注意不得向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并应通过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销售现场询问等方式,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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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
第十八条 盲盒经营者不得向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销售现场询问或网络身份识别等方式,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jF2-f4QdjvJM6Nu7gcQ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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