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时评网!
当前位置:首页 > 警示案例 > 正文

说案 | 假房、假证、假离婚,男子为还赌债竟然......

发布时间:2023-06-03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崇明检察

  

  2022年6月份,张先生通过中介购买沈某的一处商品房,并且与沈某签订了预售合同,同时支付了60万元的首付款。不料,就在张先生到物业公司办理手续的时候,发现物业费、水电费上显示的房屋产权人并不是沈某。

  

  但是前期在看房的时候,沈某也能够提供房屋的钥匙,并且出示了相关部门盖章的动迁安置房房号确认单和配套商品房供应单,上面都是沈某的信息,甚至沈某还提供了他和妻子的离婚证明。意识到可能被骗了,张先生赶忙报警。

  

  原来,沈某欠了很多赌债,为了还钱,想到自己亲戚有一套拆迁安置房一直空着,并且留给沈某一把钥匙让其帮忙照看。于是,沈某就想借卖这套房子骗点钱。

  

  随后,沈某在网上找人伪造了项目部、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等单位的公章和写有他名字的房产材料,为了显示房屋产权是自己一个人的,沈某还伪造了一套离婚材料。为了避免被发现,沈某伪造好材料以后,将伪造的公章直接丢进了河里。沈某到案后,主动将骗来的房屋首付款退还给了张先生。

  

  

  崇明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沈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无视国家法律和国家机关的信用、声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等,是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伪造相关材料,会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从而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大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第一时间通过交易中心、物业、派出所等正规途径,查清对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避免遭受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1kGY3D1nClWlXS3sSreEfw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