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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日丨龙岩上杭:检察亮剑,保护生物多样性!

发布时间:2023-06-03     来源: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今年5月22日是第23个国家生物多样性日,今年的主题是“从协议到协力:复原生物多样性”。借此机会,上杭检察君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准备了一些法治猜谜题,大家猜猜看是什么动植物,这些动植物大家都了解么?它们可是受法律保护的噢!

  



  植物界的大熊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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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豆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地球上已有250万年的历史,是植物界活化石,因其生长缓慢、发育困难且极为稀少,被称作“植物界的大熊猫”。

  

  

  

  案例


  被告人傅某生为发展毛竹山,于2021年2月间在上杭县蛟洋镇某山场擅自砍伐红豆杉1株。被告人傅某生违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管理法规,在未办理相关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其还具有盗伐林木的情形,2022年7月,经上杭县检察院一并提起公诉,被告人傅某生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四百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四百元。

  

  

  不仅是山鸡,更是林中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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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中飞仙!你猜到了吗?点击翻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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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鹇,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雉科鹇属大型鸡类,体态优雅,被誉为“林中飞仙”,红颊红脚,雌鸟通体橄榄褐色,雄鸟银装素裹、长尾飞扬。

  

  

  

  案例


  案例:被告人陈某声于2019年10月间先后多次擅自在上杭县溪口镇、太拔镇等地使用套索陷阱猎捕白鹇4只并带回家中食用。经鉴定,4只白鹇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某声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2年4月,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声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曾为“四害” 而今“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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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为“四害”你猜到了吗?点击翻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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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雀,曾为“四害”之一,随着人们保护生物多样性意识不断增强,后入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动物,不得随意猎捕。

  

  



  案例

  被告人林某生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11月期间,在鸟类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电子诱补装置等工具,在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临城镇等地猎捕麻雀等鸟类137只。被告人林某生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鸟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2020年2月,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生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直叫苦的“媳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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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叫苦的“媳妇”你猜到了吗?点击翻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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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胸苦恶鸟,别称白胸秧鸡、白面鸡等,因胸前有大片白色羽毛,故为“白胸”,“苦恶”与叫声有关,有民间传说该鸟为苦媳妇遭受虐待致死后所化,所以叫声总是“苦恶、苦恶”,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动物。

  

  

  



  案例

  被告人谢某安于2019年7月,在鸟类禁猎期擅自到上杭县古田镇文元村一农田内,架设禁用工具非法猎捕白胸苦恶鸟1只。被告人谢某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鸟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2020年8月,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谢某安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的基础,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不断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齐心协力,以实际行动保护生物多样性,为野生动植物提供良好栖息繁衍环境,呵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END

  

  

  

  供 稿:蓝洁

  编 辑:邱志超

  编 审:袁其锋、张丽招

  监 制:林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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