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指导】降级与撤职相关问题辨析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 安徽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降级处分与撤职处分是纪检监察工作中探讨较多的业务话题,实务中,有的同志对“降级”所降之“级”和“撤职”所撤之“职”的理解存在一定困惑,笔者就有关问题辨析如下。
降级与撤职处分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八条规定,降级与撤职的处分期间都为二十四个月,造成很多人误将两者都归为重处分。
降级处分,是一种降低公职人员级别的处分方式。这里的“级”,对于公务员来说是级别,对其他公职人员则是工资或薪酬待遇等级。《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所有公职人员均适用统一的处分种类,不能以某类公职人员没有公务员级别为由不执行降级处分(法定不适用降级处分的人员除外)。
撤职处分,是一种撤销公职人员所担任职务的处分方式。撤职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担任现有职务的公职人员。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中纪办发〔2016〕2号),降级处分系轻处分,撤职处分系重处分。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人员不适用降级、撤职处分。其他类型的公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且应予处分的,均可适用降级、撤职处分。根据最新相关答复,职级公务员也可适用撤职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待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现阶段实务中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撤职的,应在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的同时降低其薪酬待遇。
降级与撤职处分的具体影响
实践中,与降级、撤职处分实务操作密切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职务、职级、级别、级别工资档次、基本工资、奖金,以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要弄清处分的具体影响,需先梳理上述概念。
一、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下同)。目前我国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的正职和副职。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职务并行的序列。职级在厅局级以下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共有27级,在27个级别中分别设定6至14个不同的级别工资档次。每一职务、职级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降级处分对于公务员来说就是降低其级别,相应地会影响其基本工资中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不受影响),津贴补贴一般不受影响,受处分当年及第二年无年度考核奖金。撤职处分,对应撤、降的是其职务、职级,根据新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职级确定相应的级别,其基本工资中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均受影响,津贴补贴也按新职务、职级确定,受处分当年及第二年无年度考核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实际中因事业单位性质不同,薪酬待遇称谓也可能不同。
降级处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就是降低其薪级工资。撤职处分对应撤、降的是其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根据新的职务、岗位、职员等级重新确定待遇。《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对事业单位违法公职人员处分事宜的具体规定尚待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
降级与撤职处分的实务操作
《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规定,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职级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根据最新相关答复,对职级公务员适用撤职处分时,“撤职时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每降低一个职级,一般相应降低一个级别。”同样是撤职处分,职级公务员与职务公务员的要求明显不同。这是因为职务、职级与级别对应关系不同,职务公务员每个职务层次的最低级别至少相差两个级别,而职级公务员每个职级的最低级别很多只相差一个级别,如从一级调研员到四级主任科员,所对应的最低级别只差一级。
最后,需注意两点:一是,受处分人为党员的,其政务处分应与党纪处分相匹配。二是,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设置有衔级制度。此类公务员如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应根据各自的衔级管理规定调降其衔级。
(作者汪忠军单位:浙江省嘉兴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ahjjjc.gov.cn/ywzd221/p/92568.html
- >>上一篇: 微故事 | 不该分的宅基地
- >>下一篇: 【业务指导】怎样做好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