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打电话”也是犯罪?
发布时间:2023-07-12 来源: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高薪工作,月入上万”“招募客服,财富自由”“学历不限,日赚千元”……随着暑期临近,兼职信息层出不穷,打打电话真的能赚大钱吗?
2023年2月初,熊某某在网上寻找兼职时发现部分广告中提到,只需在家打电话便可一天轻松收入几百元,于是便邀约徐某、贾某某三人一起来黄石从事兼职。“兼职公司”每天提供公民的详细个人信息(手机号、电话、地址、姓名等),让其三人伪装成电商或证券公司客服,针对不同的人群,分别运用公司指定的不同“套路”拨打电话。
套路一
冒充电商客服,自称送礼物需要核对对方的信息和地址,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含有详细信息的通话私自录音并上传。随后,便会有人以“更多福利”为由,让被害人加入特定群聊,由假冒的“电商助理”邀请被害人刷单骗取钱财。
套路二
冒充证券公司人员,打电话邀请他人进炒股群,进群后“规划师”“投资师”“风控师”轮番上场,虚构各种股票信息,伪装成专业人士引诱被害人进行投资理财、缴纳手续费,以此骗取钱财。
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熊某某三人面对几千条来源不明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没有对信息来源做出分辨的情况下,伪装客服使用不同“套路”拨打电话5717人次,甚至在电信公司将电话止呼后仍然继续拨打,最终锒铛入狱,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此类兼职中,兼职者收到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往往是“兼职公司”通过违法的方式获取的,如果兼职者明知信息来源不合法,仍然继续利用,甚至提供给其他人,则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此外,此类电话兼职有不少是为后续的诈骗行为做铺垫,如果兼职者明知后续的诈骗行为仍继续为“兼职公司”服务,甚至主动参与到后续的诈骗环节中实施诈骗行为,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暑期来临,网络上的兼职信息也逐渐增多,许多兼职内容看似轻轻松松就可以赚大钱,但实际却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在寻找网络兼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认真核实兼职内容、公司资质等关键信息,谨防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hbjc.gov.cn/ejxw/yasf/202307/t20230703_17804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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