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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贪利获刑 沛县检察官:非法刻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7-12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老弟,我这边有套拆迁房想卖了还账,但是拆迁协议上写的是我和我爸的名字。我想重新做一份只有我名字的协议,你帮我看看有没有合适的刻章店。”

  郑大(另案处理)和郑二(另案处理)是兄弟俩,平时关系很好,兄弟开口,郑二自然满口答应。经过在网上一番搜寻,郑二筛选出来几个刻章店铺,保险起见,他从中找到一家本地印章店,拨打了电话。

  接电话的是一名叫老徐的中年男子,一口本地口音:“要刻什么章?”

  郑二把要刻的章简要说了一下,对面的人有些迟疑:“这种公章不能私刻。”

  郑二连忙解释:“家里拆迁赔了两套房子。但两套房子在一份协议上,急着出手,才想着造一份拆迁协议,自己的房子,出不了事。”

  经过郑二的一番解释,老徐同意了,双方加了联系方式。郑大、郑二拍摄了印章图样,用尺子量了尺寸大小发送给老徐,过了几天,老徐邮寄过来刻有“某街道办事处”“奖金已付”和“某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的三枚假章。郑二将印章交给郑大,两人伪造拆迁协议后,准备将房屋出售,使用完的印章被他们随手扔进了垃圾桶。

  第一套房屋还未出售成功,郑大又计划把自己和父亲名下的另一套房子也卖掉,他找到郑二,二人来到老徐经营的店铺,又刻印了一次房屋拆迁相关印章。

  几天后,郑二拨打郑大电话发现打不通,得知私刻印章的事被发现,便来到公安机关自首:“我认识到了错误,愿意指认私刻印章的人。”

  在郑二的指认下,公安机关找到了老徐经营的店铺,并在店内查获其伪造的印章68枚。经鉴定,其中2枚印章系国家机关印章,2枚印章系事业单位印章。

  经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老徐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非法刻制的公章流入社会,将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影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正常工作和经营。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查验、备案制度的,相关部门将一律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擅自留样或伪造、变造公章的,一律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07/t20230704_15277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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