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瓶装液化石油气藏在面包车里非法经营被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3-07-12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按照推论算,一个15公斤装的液化石油气爆炸相当于150公斤TNT炸药的威力,而1公斤TNT炸药差不多能炸毁1栋两层的平房。150公斤TNT当量的液化石油气爆炸的威力可想而知,而张星却非法经营、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近8000公斤。6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非法经营、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被告人张星提起公诉。6月30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危险作业罪,对张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业。
藏在面包车里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2022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红梅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治安走访检查时,在天宁区张星经营的店旁,发现门口的非机动车道上停放的面包车内储存17个15kg装液化气瓶(满瓶)、7个50kg装液化气瓶(满瓶)以及12个15kg装液化气空瓶。这些放在面包车上的液化石油气,是张星准备卖给周围邻居的,但是还没来得及出售,就被行政机关查处了。原来从2002年开始,张星便开始了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活动,当初是有“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直至2011年,由于单位挂靠问题,张星的许可证无法年审,也没有再去重新办证。但是张星抱着侥幸心理,在无证的情况下,依然长期违法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活动。2017年,张星在租的店面里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派出所行政拘留5天,拘留出来后,张星心里打算以后拉过来的液化气不能放在店里了,而是放在面包车上,然后直接送给客户。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王金星从镇江丹阳、常州武进等地储备站购买并非法经营、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累计15kg满瓶435只、50kg满瓶28只。
风险评估报告认定的现实危险
案件移送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张星无证经营、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时间跨度长、活动次数多,但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那么其行为危险性是否够罪呢?为了证实张星行为能够构成存在重大事故风险,强化关于“现实危险”的证据体系,承办检察官走访了张星面包车停放的地点,经调查发现,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面包车停靠在虹景路的人行道上,周边300米范围内有6个住宅小区,2家教育机构,邻近周边还有多家酒店、商铺,人员密集。平时张星运输这些满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就是用绳子将液化气瓶扎牢,除此以外没有别的安全防护措施了。
2022年10月,为了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及对周边场所、人员的影响,天宁区检察院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停靠场所进行风险评估。经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评估,张星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风险,完善了证据锁链。
邀请观摩庭审推动落实监督责任
为加强警示教育作用,6月30日庭审当天,天宁区检察院邀请区住建、公安、应急管理、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观摩庭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对私自经营、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等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查处活动,做到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整治。
【检察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是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法追究刑事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虽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但液化石油气作为危险化学品,极易与周围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气体,遇到明火将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在充装、运送、储存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本案中的张星为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法规的操作规范,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储存和经营液化石油气,不仅对自身安全产生隐患,还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最终自食恶果。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07/t20230704_152769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