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眙”案说法:新型毒品很会“装” 千万别碰!
发布时间:2023-07-12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警惕
新型毒品 “花式伪装”的致命诱惑
“神仙水”“聪明药”等有着俏皮名称
“上头烟”“跳跳糖”等披着极具迷惑性的外衣
不止上瘾还上刑……
盱眙检察通过“眙”案说法
警示大家,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基本案情
案例一:头晕、呕吐、浑身没劲,初次吸食“上头电子烟”,陈某某便陷入半癫狂状态。接二连三的购买吸食,让他捉襟见肘,转而成为中间商。2021年10月,陈某某通过当面交易、他人代为跑腿送货等方式,将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或烟油出售给20余人(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尚未出售的上头电子烟油,均检出ADB-BUTINACA成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导致上头的主要成分是合成大麻素。2021年7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将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管制品种。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陈某某贩卖合成大麻素新型毒品,情节严重,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二:2021年,王某某在酒吧偶遇发小林某某,林某某向王某某推荐新型毒品“丧尸药”。王某某出于好奇,要求林某某请自己“玩一玩”,遂与林某某开车去购买。购买后两人在车内一起吸毒。此后,林某某为答谢王某某的接送服务,多次请客在王某某车内吸食“丧尸药”。2022年9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从王某某车内的储物格子中起获了吸食毒品所用的吸管。
甲卡西酮:又称丧尸药,是苯丙胺的一种类似物,具有兴奋迷幻效果,吸食饮用后有提神作用。研究表明,该物质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过量吸食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或死亡。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要求下被动提供的;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宾馆、酒店或其他隐蔽的场所,还可以是行为人支配控制的交通工具等独立空间。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王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提醒
新型毒品是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毒品)。
新型毒品大多为片剂或粉末,吸食者多采用口服或鼻吸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传统毒品如鸦片、大麻、海洛因主要取材于天然植物,新型毒品则是通过化学合成方式产生,因其来源和制作相对简易,成本较低,导致其普及面更大。
毒品不仅侵蚀健康,还会腐蚀灵魂。社会上一些人对新型毒品的危害认识不足,认为新型毒品吸食后虽然使人兴奋、刺激,但不上瘾、危害小,后果不严重。实际上,这些都是对新型毒品危害性的误解。新型毒品致幻性和成瘾性更强,对人体损伤也更大,传统毒品主要是破坏人的免疫功能,损害脏器,过量使用导致呼吸衰竭;新型毒品则直接损害大脑细胞,导致神经中毒反应和精神分裂症状,会对人的神经系统造成长期、永久的伤害。
青少年群体由于年纪小,对事物充满好奇心,辨别能力不强,法律意识不深,容易滑向毒品犯罪的深渊。因此,新型毒品的教育防范以青少年群体这类高危人群为主。平时要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让青少年认识到新型毒品的危害,增强抗拒能力。同时也要教育青少年正确交友,远离吸毒人群,自觉抵御毒品的诱惑。
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震慑毒品犯罪分子,预防更多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毒品犯罪的条文具体如下: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06/t20230627_15240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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