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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检察官以案释法:出门旅游得注意 损毁文物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3-08-2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旅游本是一种令人身心愉悦的休闲方式,但是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盲目自信,损毁了贵重的文物,赔钱、坐牢又添堵。

  执意走小门,损毁文物被公诉

  节假日期间,于某一家三口驾车至省重点文物单位游玩。游玩过程中,于某发现景区后院拐角处有一扇小门,这扇小门与旁边一座宋代砖木结构的佛像供奉塔相接。该塔由于年代久远,濒临坍塌,正在修缮中,于某决定开车从小门进入。在管理员一再劝阻下,于某仍执意从小门前往,在通过门洞时,由于门洞过窄,于某的车辆将一根支撑宋代古塔的原木撞倒,导致古塔坍塌,后于某被赶到的管理人员带到了附近的派出所。经公安机关勘查,古塔一角完全坍塌,属于严重毁坏。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于某提起公诉。

  于某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院内违反规定驾车,无视该单位院内文物密集、游客众多的事实,主观上对在院内驾车可能伤及游客和院内珍贵文物的危险轻信可以避免。客观上,于某在驾车过程中疏忽大意,在未查明情况下,盲目通过景点小门,导致国家珍贵文物被严重毁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文物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文物安全,依法应当追究于某过失毁坏文物罪。

  检察官提醒

  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游玩,应当尽到注意的义务,提高文物保护意识,损毁文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保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触摸、攀爬文物,保持安全距离。

  二、爱护环境,爱惜公共设施,不随意污损破坏。

  三、事先了解文物遗址的有关历史,了解文物价值,提前规划最佳路线和出行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08/t20230816_15397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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