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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

发布时间:2021-04-08     来源: 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是基层党委(党组)书记管党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此,各级纪委监委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和协助职责,督促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化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在不断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在日常、抓在经常。

  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担当意识不强。一些基层党委(党组)对运用“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存在思想认识不清晰、不坚定的问题。有的党委(党组)存在老好人思想,爱惜羽毛、护犊子的思想根深蒂固,对党员干部出现的问题患得患失、畏首畏尾,不敢较真碰硬,自查自纠及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够。少数党委(党组)对运用“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教育提醒等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认为这是纪委监委的事,思想还没有转到党委(党组)是运用“第一种形态”主体的认识上来。有的对被反映人是否真有问题把握不准,担心只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谈话提醒后又被查出其违纪违法问题,组织会追究自己运用方式不当的责任。

  精准思维欠缺。一些单位和部门理解片面,只将工作做在表面,认为“第一种形态”就是在民主生活会上搞搞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行,忽视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置方式,忽略了对重要岗位重点对象的经常性谈话。有的干部没有真正学深悟透、学懂弄通“第一种形态”的核心要义,对适用情形、处置方式、具体程序等掌握不全面、把握不到位、运用不充分,没有吃透采取谈话、函询方式的标准和尺度。

  程序不够规范。从措施运用看,一些基层单位运用手段随意,存在处置偏轻的倾向,甚至不区分问题类别、对象性质,不顾个体差异,一律以提醒谈话来处置。一些基层党委(党组)用集体谈话代替个别谈话、将廉政约谈和警示教育等与“第一种形态”运用相混淆,对哪种情形对应哪种处置方法模糊笼统、把握不准。从文书制作和谈话记录抽查的情况来看,一些党委(党组)使用“第一种形态”未履行审批和下发谈话通知书的程序、制作谈话提纲以及谈话内容简单,空话套话多,针对具体问题谈得不深不透。

  监督考核不严。一些基层党委(党组)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对党规党纪机械操作,只是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对问题背后存在的政治生态根源问题缺少研判,对监督对象是否严肃落实相关制度缺乏有效的信息回馈。一些监督检查部门对基层单位运用“第一种形态”后,相关问题是否得到整改、建章立制是否到位、影响期内干部是否提拔任用等后续事项,抽查比率偏低,核实率不高,导致有的基层党委(党组)只满足于做表面文章,存在“一函了之”“一谈了之”现象。

  精准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

  压实主体责任。实践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关键是要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要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建立起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制度、谈话程序、运用清单,将运用“第一种形态”任务层层细化分解,逐级逐项明确,形成党委(党组)主抓负总责、纪委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干部依责履责的责任链,构建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把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由软指标变成硬任务,作为追责问责的重要内容。对运用“第一种形态”搞形式、走过场的该教育的教育、该约谈的约谈、该批评的批评;对小病不治成大病,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党员干部,要倒查追责,严肃处理。

  突出抓早抓小。发现问题是水平,解决问题是能力。基层党委(党组)要做到对党员干部存在问题第一时间发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好“第一种形态”,要坚持严字当头,对轻微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紧抓不放,及时运用谈话函询、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等手段,使其幡然醒悟、悬崖勒马。要防患于未然,打好预防针,紧盯干部任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敏感领域,做到早研判、早介入、早提醒。运用“第一种形态”,要严在日常、抓在经常,跳出惯性思维,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渗透到日常工作生活中,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既要及时批评提醒,又要深挖问题根源,同时还要持续跟进,确保实效。

  精准规范运用。准确把握、严格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情形、处置方式、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对在党内监督、日常工作、信访接访、群众反映等方面发现和梳理的轻微性问题,引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精准区分类型、因人因事区别对待、综合施策分类处置。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果断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措施;对已经察觉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谈话、工作约谈等方式处理;对有所反映的倾向性问题,综合运用提醒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等方式提醒教育。

  提升谈话函询质效。把确保谈话函询效果和质量作为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的本质要求,防止出现“一谈了之”“一函了之”现象。规范谈话函询程序,加强对谈话函询批准、启动、准备、反馈、研判、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指导规范,切实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准备和处置工作,使谈话函询做有遵循、查有依据。注重方式方法,综合运用走访调研、座谈交流、检视剖析等时机,既要开门见山指出问题、点准穴位,又要开诚布公亮明政策、因势利导,要注重围绕制度建设进行思考分析,通过问题表象探查体制机制漏洞,进而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及时跟踪督促检查,压实整改责任。

  强化结果运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和督促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健全完善“第一种形态”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建立台账、及时归档,对运用“第一种形态”具体处置方式加强跟踪管理、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对相关党委(党组)针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用而没有及时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以及工作推进不够有力的,要采取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等形式,督促及时纠正。(湖北省枣阳市纪委监委课题组)


原文链接:http://www.sdjj.gov.cn/gzdt/llyt/202104/t20210408_116471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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