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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执行却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必严惩 南通市通州区检察官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3-09-0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某些失信被执行人

  明明有能力执行

  却拒不履行执行义务

  还借他人之名消费

  企图瞒天过海

  7月28日,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拘役五个月。

  陆某在做生意期间,迟迟不支付合同款项,被合作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陆某给付货款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陆某依然拒不还款,合作方无奈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后,陆某仍然无动于衷。最终,陆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知道自己是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有高消费,也贷不了款,车也不能登记在我的名下,但我做生意不得买辆好车充充门面吗!”自作聪明的陆某为了逃避执行,便动起了“歪脑筋”,他用朋友的名义办理车贷,并把购置的宝马车登记在朋友名下,实际上每月自己打款给朋友偿还贷款。

  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车辆受损,陆某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被相关部门发现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均是陆某,并确定陆某的一系列操作都是为了规避强制执行,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年7月,该案移送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据承办检察官介绍,陆某除了借他人之名贷款买车,在被强制执行期间,还使用他人微信购买彩票,共获利3万余元,这笔钱也没有用于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7月20日,通州区检察院对陆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全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实际生活中,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还有很多,比如转移财产、拒不申报财产、对抗执行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08/t20230830_15442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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