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爱车变“盲盒”?警惕“拉车门”盗窃
发布时间:2023-09-17 来源: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爱车变“盲盒”?警惕“拉车门”盗窃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要靠个人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去创造,企图不劳而获,用非法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实为盗窃!近期,诏安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通过“拉车门”方式盗窃的案件频发。对此,检察官提醒您: 警惕“拉车门”盗窃 广东一男子张某平日游手好闲,自2022年11月开始,张某多次流窜到邻近的诏安县,对停放在路边无人看管的车辆“下手”。其间,张某共实施盗窃3次,共盗得香烟、金器等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多元。近日,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东山县一男子郑某,2023年6月23日凌晨从东山县搭车到诏安县城,在凌晨四下无人之际,沿街拉车门。发现被害人江某停放在某KTV门口的一辆白色凯迪拉克小轿车车门未锁,心生贪念的郑某随即进入车内,将车内的5600元现金盗走。2023年8月29日,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郑某提起公诉。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盗窃罪涉案金额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贪图小利拉车门窃取他人财物,误以为掌握“财富密码”,实则不仅要如数退还,而且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切莫因一时贪恋以身试法,最后悔恨终身。 为避免车内财物被盗,广大驾驶员一定要养成离车随手锁门并再次确认的习惯,防止自己因粗心造成车门未上锁的情况。 不要将现金、烟酒和手机等贵重物品放在车内,尽量把车停放在有监控、光线好的地方或者是有人看管的停车场。有条件的,可在车内加装防盗报警器或记录仪,如果发生车内财物被盗,须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图片来源网络 撰稿人:刘林
典型案例一
典型案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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