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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怎样提升涉案财物处理规范化水平

发布时间:2021-04-14     来源: 安徽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涉案财物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调取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处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违纪违法所得及其孳息、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办理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环节,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提升工作水平、保障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实践中处理涉案财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常见问题。

  一、双立案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存在的问题。在办理党纪政务双立案案件的过程中,因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对涉案财物采取不同的处理程序,即违纪、职务违法涉案财物由纪委监委管理和处置,涉嫌职务犯罪的涉案财物移送检察机关后由司法机关予以管理和处置。这方面主要问题是在办案不同阶段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可能因证据的变化而产生变化或者存在分歧,相应的涉案财物也可能因此重新定性及变更处理。

  二、对涉案财物使用措施标准不统一。依照监察法、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钱款、物品、财产性利益等违纪违法所得,经审批可以采取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但在实践中存在措施使用标准不明确、不统一等情况,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当等问题,如对被审查调查人或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有的采取暂扣或扣押措施,有的采取调取措施。

  三、无产权房、小产权房的查封问题。对不动产的查封、扣押,一般是对不动产的权利证书进行扣押,对不动产进行封存,但在一些案件中,被调查人故意将非法收入用于购买无产权房或小产权房或以此类房产作为行受贿的标的,客观上给办案机关在调查案件和处理赃物上制造困难,关于此类房产的查封和扣押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四、扣押物品记录不准确存在风险。在扣押(暂扣、封存)涉案物品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登记不规范、不准确、未鉴定先定性等。对于贵重物品,办案人员凭借常识或者肉眼作出判断,如将扣押物品登记为蜜蜡多少克、PRADA包一个,“绿色石质”记录为“翡翠”等。对这些物品,非专业人士很难鉴别,一旦出现错误后续处理会比较棘手。在涉案物品鉴定上,亦存在委托鉴定的规范及流程不明确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工作,严格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准确及时、保管妥善、处置得当、手续完备,笔者建议:

  一是规范留痕备查。搜查、扣押(暂扣、封存)时全程开启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明确见证人不能为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或借调人员,确保客观真实。已调取的证据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事毕归档,对涉案财物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物相符。

  二是规范封存管理。客观描述扣押(暂扣、封存)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特征,避免定性描述。小件贵重物品使用透明防水证物袋统一清点、编号封存,由调查人员、见证人、涉案财物持有人或保管人在证物袋上签字,贴好密封条并摁指纹确认。

  三是规范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根据不同案情及涉案财物特点采取不同的审查调查措施进行处理,如采取调取方式固定的证据,应以书证入卷并制作调取证据清单,详细注明文件份数及来源等相关信息,对涉及重要问题的证据,向被调查人或证人出示确认并在笔录中记明。如在对被调查人住处或办公室等进行搜查时,对查获的涉案财物采取扣押措施,对搜查出来的书证材料可采取调取措施入卷。

  四是规范管理涉案房产。对不动产的开发商或管理人办理查封手续,出具相应函件及查封通知书,要求禁止办理相关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在涉案房产发生变卖、交易情况时要事先向办案机关通报,变卖所得款物按照涉案财物处理。

  五是规范后续处理。及时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予以返还的,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发还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属于犯罪所得但属于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由被审查调查人主动上交,确保被审查调查人不因违法行为而得利。(周帆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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