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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揭穿传销骗局 维护社会秩序

发布时间:2023-12-03     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陈某某在他人介绍下了解到某某项目,该项目按会员投资金额分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模式,静态收益即会员在不拉新人入会投资的情形下,公司将该会员投资金额放大4-6倍不等,每天收入按投资级别倍数放大额发放到会员个人账户,每周提现一次;动态收益即会员至少要发展两个以上新会员投资,拉人投资越多,获利越多。陈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一对一沟通、电话邀约等方式引诱他人投资,共发展200余人参与投资,收受会员资金六百余万元人民币。

  沅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以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以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沅陵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本案中该组织通过缴纳费用方式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不发展任何具体业务,直接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让更多人加入该组织。陈某某以返现快、获利多的方式吸引会员充值,进行金字塔盈利模式,引诱投资者投资,并通过强力洗脑等方式将受害人培养成“犯罪的工具”。

  检察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微信、语音视频聊天室等社交平台作为新的营销方式被广泛运用。传销组织在手段上借助互联网不断翻新,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资本运作”“消费投资”“网络理财”“众筹”等为名从事传销活动。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组织者、经营者注册成立电子商务企业,以此名义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等名义,变相收取入门费,设置各种返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酬,或以直接、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或者返利,这类行为,不管其手段如何翻新,只要符合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质特征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检察官提醒

  在如今花样繁多的新传销模式下,群众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人们不劳而获的心理,才能骗取信任。对于网络上各种花样的宣传,尤其是需要进行资金投入的一定要提高识别能力和自我防范的能力,谨防被诱骗参与传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hn.jcy.gov.cn/xwfb/hjsa/dazz/202311/1727138661046157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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