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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服刑时间应作为罪犯假释时的考量因素

发布时间:2023-12-0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季军

  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文/金兰

  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

  罪犯王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已全部履行。2021年10月30日,王某被投送监狱服刑。2022年6月12日,监狱启动该年度第二批次减刑、假释工作,王某向所在监区提出了假释申请。经查,王某在监狱改造表现正常,考核周期内不存在严重违反监规监纪被惩处的情况,其在监狱服刑时间不长,截至监狱规定的考核截止日期,尚未获得表扬。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某在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时,时间方面已达到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要求。但是入监时间仅八个月多,是否能够提请假释。对此目前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投送监狱执行刑罚之前,已经在看守所羁押过一段时间,在评价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时,只要综合考量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和在监狱服刑期间的表现,不必苛求一定要在监狱服刑达到相应的时间和获得一定数量的考核分和表扬。目前,王某服刑时间已经达到要求,且并不存在不得假释的禁止性条件。按照规定,可以对其提请假释。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衡量王某是否符合假释条件时,应结合其在狱内的服刑时间情况,准确把握其一贯改造表现,并结合其他因素,全面精准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活动和监狱对罪犯的监管改造活动,在惩罚性、强制性等方面,仍存在不小差别。如果罪犯在投送监狱执行刑罚后,不经历一段期间的政治、思想、文化、劳动、教育等方面的改造,将会缺少一种刑罚体验感。如对此类罪犯假释,不利于体现假释制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功能。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罪犯在监狱服刑时间是评价罪犯改造表现的前提条件

  我国刑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之日,即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因各种因素,有的罪犯送交刑罚执行机关前可能在看守所已经羁押了很长时间,甚至也有可能羁押折抵时间已过二分之一,实际入监服刑时间相对其所判刑期较短。这种情况下,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已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假释申请,监狱因其入监接受教育改造时间较短,并无法全面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人认为,监狱可以根据看守所提供的鉴定,将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与监狱改造表现衔接,但是看守所和监狱的监管改造模式并不完全一样。

  二、罪犯改造表现是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重要依据

  假释是经实质性审查后,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罪犯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必须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等条件。“没有再犯罪危险”认定,“两院两部”今年3月份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认定标准,应综合考察其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生理和心理状况、假释后生活及监管条件等因素,并对各类标准予以细化。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在评判罪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是以一定数量的行政奖励为基础的。如《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未减刑,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但考核期内应当获得考核总月数除以6的表扬个数。《江苏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规定,除了重大立功表现以外,对在考核周期内未获得相应表扬数量的罪犯,不得提请减刑假释。根据上述规定,计分考核结果和获得的表扬数量是衡量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标准之一。同样,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也是评估罪犯再犯罪可能性时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监狱对拟提请假释的罪犯,需要通过对罪犯的认罪伏法、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而科学评估其再犯罪风险情况。如果不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监狱可能难以全面客观精准评价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风险。

  三、罪犯计分考核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的直观、客观标准。监狱评价罪犯日常表现、衡量罪犯改造质量,主要依靠计分考核

  根据司法部《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监狱对罪犯日常计分内容分为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部分,每月基础总分为100分。符合法定情形的,还可以获得加分。日常计分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汇总”。监区管教民警每日记载罪犯改造行为加分、扣分情况,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每周评议罪犯改造表现和考核情况,每月汇总考核分。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实施,入监教育期间并不给予基础分,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每考核周期对罪犯考核分、给予的表扬、物质奖励等在监区公示。如罪犯被评为合格且每月考核分均不低于基础分的,给予表扬。对于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监狱根据看守所提供的鉴定,纳入该犯入监教育期间的加分、扣分,并计入第一个考核周期。罪犯对计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逐级向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提出复查、复核申请,计分考核工作组复核结果抄送检察机关同步监督。通过罪犯计分量化考核,直观、客观地反映罪犯改造质量。罪犯如不经过一段时间的服刑改造,罪犯无法获得一定数量的考核分,也无法开展等级评定。实践中,入监后起码要六个月左右,并被评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才能获得一个行政奖励。

  四、在具体把握罪犯假释条件时,应当从时间和实体两个维度予以考量

  时间维度方面,在监狱实际服刑的时间不宜过短,一般不应少于假释考验期。司法实践中,对有期徒刑罪犯假释考验期限的掌握,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无论是从罪犯的刑罚体验感,还是从便于执行机关对罪犯改造期间表现的把握而言,罪犯在监狱服刑必须应当达到一定的时间。实体维度方面,主要是罪犯服刑期间获得的考核分和行政奖励必须足以证明其改造表现良好,一般情况而言,建议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罪犯每个月的考核积分总分和每一部分的考核积分不应低于基础分;考核周期内不存在严重违反监规监纪被惩处的情况;二是将罪犯获得的考核分、行政奖励情况与其他同等条件罪犯进行比较,在相同的时间段,其改造表现是否优于大部分罪犯的表现。

  本案中,王某在监狱服刑时间较短,与其他同等条件罪犯相比,改造表现一般,监狱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对其暂不提请假释。监狱继续跟踪了解王某在监狱接受监管和教育改造情况,并结合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假释预期效果、回归社会适应程度等因素,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全面依法审查其是否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确保案件公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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