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鼠药不能随意销售 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开展农药使用安全专项监督行动
发布时间:2023-12-1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咱渔具店肯定不会再销售含有剧毒化学成分的老鼠药了,不能再抱有侥幸心理了!”近日,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开展的农药使用安全专项监督行动中,某渔具店老板杨某某向回访的检察官郑重承诺。
2022年11月,通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收到该院刑事部门移交的一条线索:在一起非法买卖危险物质刑事案件中,杨某某于涉案人员处购进名为“闻到死”的老鼠药,在其经营的渔具店内销售。经鉴定,该“闻到死”老鼠药含有氟乙酸钠成分。
“氟乙酸钠是国家禁用的剧毒化学品,属于高毒杀鼠剂农药,该成分被人吸入、与皮肤接触或被误食后有极高毒性,危害极大。”通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介绍,在开展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后发现,杨某某进货的上家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已被判处刑罚,杨某某的销售行为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因其销售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消费者,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履职进行行政处理。
为尽快防范化解对社会公益利益的风险,通州区检察院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后,决定对该案采取诉前磋商程序办理。在与公安、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相关行政机关以及属地政府磋商过程中,检察机关就案件事实、相关职责以及下一步整治方案进行探讨,确定“闻到死”老鼠药含氟乙酸钠比例未超70%,应属于农药范围,而杨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建议对杨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加强辖区内农药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相关部门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销售人员杨某某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并举办农资经营人员高素质农民培训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题培训班,开展农产品案件“以案释法”等专题授课,提升法治意识。同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农资抽检、许可证延续等日常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净化鼠药销售市场秩序。
【检察官说法】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鼠药”并非人人都能卖,售卖老鼠药需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资质并登记备案,“闻到死”更是禁止买卖。有灭鼠需求的,应到具有经营许可的商店购买正规鼠药。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12/t20231211_15766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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