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时评网!
当前位置:首页 > 警示案例 > 正文

宪法宣传周 | 大田检察:宪法就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

发布时间:2023-12-17     来源: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3年12月4日

  是我国第十个国家宪法日

  12月1日至12月7日

  是第六个“宪法宣传周”

  今年“宪法宣传周”主题为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我们的一生都与宪法息息相关

  生活中处处都是宪法

  为我们的一生保驾护航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

  

  

  《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四十九条: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宪法》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宪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宪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宪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宪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宪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

  

  

  

  

  











  ❖

  

  

  来源:大田检察微信号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mhlnjJwhYeCtYVLT9cvMg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