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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枣强县院制定实施《检察人员行为告诫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行为,严肃检察纪律,依法保障检察人员正确履职,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近日,枣强县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检察人员行为告诫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所称的行为告诫,是指对检察人员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违反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和纪律,履职状况差,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而给予的书面警示性告知。

  《办法》分总则、适用情形、结果运用、告诫折抵、组织实施、附则6个章节,共14条。“总则”部分,明确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适用情形”部分,明确凡在考勤纪律、工作纪律、值班备勤、检容检貌、接待群众、执法办案、教育培训、八小时以外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内务管理10个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将予以告诫,并按本院相关专门制度予以处理。“结果运用”部分明确,年度内被告诫2次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被告诫3次的,作为当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主要依据;年度内被告诫4次(含4次)以上的,作为当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主要依据,并调整适当工作岗位。“告诫折抵”部分,明确检察人员在年度内收到群众或上级院或有关部门表扬的,或在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各类评比、竞赛等活动中赢得荣誉的,可以抵折告诫。《办法》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实施,副检察长分工负责,各内设机构和全体检察人员普遍参与。并成立检察人员行为督查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dw/201705/t20170509_19882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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