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时评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反腐倡廉 > 正文

【豫检故事】卖银行卡?一个大学生因此差点上不成学!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我自愿认罪认罚。我以后一定会汲取教训,遵纪守法,远离犯罪!”12月6日,某高校大四学生小强跟父亲一起送给杞县人民检察院一面锦旗,并向检察官表达自己的悔意和谢意。

  

  案件详情

  为赚报酬,误入歧途

  小强系辽宁省某高校大四学生,2023年4月,小强通过网上搜索“私人借款”,结识了收购银行卡的不法分子,为获取高额报酬,法律意识淡薄的他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一张电话卡、一部手机出售给他人。经查证,小强所出售的2张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结算。2023年11月,公安机关以小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全面审查,宽严相济

  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谢军伟受理此案后,认真核实案件事实及证据,并第一时间对小强进行讯问,小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大学生,杞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主动与小强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到小强家在南方小山村,生活贫困,自幼刻苦学习,并无其他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实属法律观念淡薄,受到蛊惑,误入歧途。作为在校大学生,小强的社会阅历较浅,此次犯罪有轻信他人的因素,主观恶性小,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会给其一生带来无法抹去的污点,也会对他的学业、工作和家庭带来极大影响,综合考虑,承办检察官提出拟对小强作相对不起诉的初步意见。

  公开听证,依法不诉

  为增强依法行使不起诉权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案件办理效果,杞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与会的人民监督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拟不起诉理由进行阐述。与会各方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小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杞县人民检察院结合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依法对小强作出不起诉决定。期间承办检察官以案释法,对小强开展了警示教育,小强当场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以此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回去好好读书,更好地回馈社会。

  

  普法课堂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联系紧密。

  “帮信罪”有哪些类型?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

  什么是涉“两卡”行为?

  就是指买卖和租赁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两卡”是指: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

  构成“帮信罪”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在社会广泛宣传的大形势下,涉“帮信罪”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检察官再次提醒: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也不要购买!请注意保护好您的个人信息,发现“两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bmfw/yasf/202312/t20231225_612893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