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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检故事·案鉴】“手拉手”打假官司 逃债企图终成空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要树立一体化履职的理念,既要熟练掌握民事检察业务知识,办准民事监督案件,又要熟悉刑事检察业务,对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及时移交……”3月25日,在每周一召开的工作例会上,河南省洛阳高新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曾飞与同事们分享办案心得。

  

  这一心得体会,源于该院办结的一起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

  

  好友对簿公堂

  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宋某军因生意需要,注册成立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刘某在宋某军所居住的小区附近经营美发生意。2009年,两人相识并成了朋友。

  

  2021年10月28日,刘某到高新区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宋某军银行账户中的4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法院准予诉前保全申请。

  

  2022年1月26日,刘某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高新区法院,称2015年6月2日宋某军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向其借款480万元,却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几年间其催讨数次无果,请求法院判令宋某军偿还其本金。刘某同时还提交了由其他3名自然人和2个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条”、其向宋某军银行账户转账的“对账单”等证据。

  

  2022年2月14日,双方达成了诉前调解协议,后宋某军未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根据刘某的申请,于同年10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

  

  2023年2月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宋某军以每年的厂房租金向刘某履行还款义务,直至债务履行完毕。

  

  检察官抽丝剥茧

  查明虚假诉讼事实

  “单从诉讼经过看,宋某军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并没有什么问题。但经过多次审查,我们还是发现了不少疑点,比如原告在诉讼中对约定好的利息不予主张、被告对诉讼时效不予抗辩、担保人始终未提出异议……”承办检察官说。

  

  围绕案件疑点,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宋某军和刘某等人的银行流水和银行账户、微信转账记录等,查明刘某在案涉借款发生时并未在相关银行开立账户,案涉的480万元款项根本与刘某无关。

  

  检察官在调查中还发现,宋某军在法院另有多起作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及执行案件,由于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经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种种迹象表明,宋某军极有可能是为了逃避另案执行义务在炮制虚假诉讼。

  

  “我确实没有借款给他,当时都是我们商量好的,这是为了让宋某军不因别的欠款被强制执行想出来的法子。因为是多年好友,我抹不开面子,就答应他到法院递交了材料。”在已经查实的证据面前,刘某和宋某军不得不承认,他们之间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是合谋虚构的。

  

  原来,宋某军另有多起作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案件,为逃避另案执行义务,宋某军和刘某串通捏造了借贷及担保事实,通过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转账的方式制造交易流水,并伪造对账单和借条,且诉前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也是宋某军或其妻子先用微信转给刘某,再由刘某向法院缴纳的。

  

  原调解书被撤销

  虚假诉讼者被判刑

  2023年6月16日,高新区检察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依职权向该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6月21日,高新区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该案再审,并中止了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同年9月15日,高新区法院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该案涉嫌虚假诉讼罪,高新区检察院将刑事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宋某军、刘某立案侦查。

  

  2023年11月10日,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宋某军、刘某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高新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宋某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判决后,宋某军、刘某均未上诉。

  

  “我始终抱着侥幸心理,觉得我们商量好的那些事不会被发现。万万没想到,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谎言还是被拆穿了,让我们从打假官司变成了真罪犯。”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刘某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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