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醉酒型危险驾驶案案发看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张雪梅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文/沈程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规范“小案”侦办,从类案中找到共性,从而高效迅捷侦办案件。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以下简称危险驾驶)的案发基本有以下三种:设卡盘查中发现;交通事故或道路纠纷发现;群众举报发现。针对不同案发情况,在侦办该类案件过程中,侦查机关可以有针对性地及时提取证据,检察机关可以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一、设卡盘查中案发。
设卡盘查是危险驾驶案件的常用侦查手段,占整个案件案发约90%,这种方式案发的案件证据收集比较容易。在这一类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需着重审查嫌疑人是否有逃避检查行为,这一行为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驾车闯卡、调头驶离或路边停车驾驶人下车逃离现场等情形,这类行为会给执勤民警及道路安全及路边群众带来极大人身危险。尤其是袭警罪的入刑更需要对这一行为做较为准确的判定。在办理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中,赵某某以没有看到民警示意其停车为借口,狡辩自己没有闯卡行为,后来针对现场视频等进行分析,发现民警现场执法确实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比如没有设置导流车道,示意停车的动作确实不明显等等,类似情况还存在其他案件中,所以针对该类证据的收集,我们建议侦查机关在设卡盘查时行为要三规范:一是卡点设置和现场执法行为规范;二是执法活动的证据固定规范;三是应急处置措施规范。基于侦查机关的行为规范、取证规范,我们才能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相关的证据有力指控犯罪。对于有驾车冲卡、闯卡的行为,一般在量刑时应该从重处理,且不宜适用缓刑。针对调头驶离的行为,着重审查当时是否已被执勤民警发现、时间段、路况、速度等,综合判断其道路危险性;对于弃车离开的,要重点审查是否有冒名顶替行为,尤其是一辆车上有多人时,更要调取路面监控,确定驾车人员,对同车人员逐一进行询问并对每一个人都要进行血液检测,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以防当事人事后翻供。
二、因交通事故或纠纷案发。
这一类大约占该类案件的8%左右。这类案件表现为双方事故、单方事故及群众举报。双方事故引发的醉驾案件,一般都有双方当事人或证人在场,能够当场确定驾车人员,证据比较充分;单方事故中,如果嫌疑人驾车离开现场,要注意确定事发当时的驾驶人员,这两类中嫌疑人即便是事故发生后当场或离开现场再次饮酒,因其有毁灭证据的行为,依然以查获后的酒精含量认定。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因为纠纷引起的,这里的纠纷一般与道路事故无关,而是其他矛盾引发。这类案发要注意审查嫌疑人在案发现场是否有再次饮酒的可能性或者停车后再次饮酒的可能性。例如在办理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中,王某某的车辆停在饭店门口,其与其他人在吃饭过程中,有车辆要驶离,需要王某某把车辆挪一下,王某某便把车辆驾驶出车位,待其他车辆驶离后,又停回车位,回去继续吃饭,在移车前后其均有饮酒行为,后因产生其他纠纷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有人举报其酒后开车,王某某的该种行为是否能认定危险驾驶,应综合考虑其驾车目的、再次饮酒的可能性及现实性,不应一概认定为犯罪。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的,现场固定证据比较重要,由于很多出现场的民警是刑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到派出所或者现场询问后发现有饮酒开车的嫌疑,再移交给交警部门,对于现场的证据固定比较弱,所以交警出现场后,一定要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同时第一时间对报警人、相关证人做好笔录,尤其针对排除其二次饮酒的行为进行取证:执法记录仪要做好记录;对现场环境及重点部位进行录像;对嫌疑人的讯问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固定其辩解二次饮酒的证据,避免其之后翻供、窜供。
三、针对群众举报案发。
这一类案件占比很少,大约占2%左右,一般是群众发现道路上或路边停有车辆,车内人已睡着这一情况报警。警察出警后应当及时固定、收集证据,排除他人驾车后离开或嫌疑人停车后再次饮酒的行为。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中,孙某某与其女友与朋友聚餐后开车回家途中,车辆撞到路边的道牙上,被群众发现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二人醉倒在路边,事故发生时没有目击证人,不能确定驾驶人员。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建议侦查机关调取饭店、沿途等监控,并寻找一起就餐的人员,查证就餐时二人的饮酒情况,及确认离开时驾驶人员;同时就现场视频执法进行分析,排除现场有再次饮酒情况,最终查清了该案的犯罪事实。所以针对群众举报案发的案件,要求民警到现场后首先对车辆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勘查,寻找是否有抛弃的酒瓶等可疑物品;其次对车内及后备箱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有液体等可疑物品存在;第三对嫌疑人进行口头讯问,查清其如何到达这里?谁开的车?停车之后有无再次饮酒?如辩解其再次饮酒,让其提供相关证据;第四及时提取行车记录仪和监控录像,排除停车之前其他人驾驶的行为;第五现场进行全方位、清楚的录音录像,且对可疑物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提取、封存,必要时做鉴定。
办案过程中紧紧围绕上述情况进行证据审查,可以具有针对性、高效办理案件。同时,危险驾驶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注意证据获取及证据审查:
1. 血液采集流程方面。这方面发生问题主要是发生在消毒液的规范使用和血液的及时封存科学保管及时送检。结合其他单位由于消毒液使用存在几种混同的情况,建议民警在血液采集现场,用执法记录仪有针对性地拍摄消毒液并口头与护士确认使用的是何种消毒液,然后刻录光盘存档;采集到的血液按照流程进行编码封存,由嫌疑人签字确认并全程按照要求保管并及时送检。
2. 对于有涉毒前科劣迹的犯罪嫌疑人,虽然毒驾尚未入刑,但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该类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侦查机关查获该类犯罪嫌疑人应及时给其做尿检或发检,防止后期时间推移影响采检结果。
3. 醉驾车辆的空间证据方面。由于行驶路线为高速的醉驾行为一般不判处缓刑、不起诉,所以该类案件要考量驾驶的线路及是否是闹市区等,为提高各方办案效率,建议侦查机关对每个案件都尽可能按照车牌号调取该车辆案发时行驶路线,并形成线路图,同时标注行驶距离,随案移送,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5. 涉及行政处罚方面。危险驾驶案件办理过程中还涉及与本次醉驾有关的违反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行政处罚问题,比如在醉驾过程中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车辆、闯卡、毒驾等行为,为了避免个案遗漏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安机关应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6. 醉驾发生事故后逃逸,相隔较长时间后抓获,如何认定其酒精含量?这类案件并不是很多,但是嫌疑人往往都是为了逃避酒驾处罚而逃逸,从而导致侦查机关无法及时、准确确定其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给办案造成很大困扰,也给群众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在办理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件中,嫌疑人李某某醉驾并发生事故造成两辆车受损后逃逸10小时被抓获。承办人以其归案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为基准,以事故发生时为确定节点,再根据相关标准,采用酒精血液的消除速率,根据GA/T1073-2013标准附录B4.2,乙醇(酒精)在血液中的消除速率为0.10—0.12mg/ml.hr推算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最低限值,并按照该数据,结合其承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等对其作出量刑建议。
危险驾驶案件虽是“小”案,但案件的证据审查要求同样不能忽略,在办案中注重发现类按规律,把握好细节及关键点,才能做到精准、有力指控、证明犯罪。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401/t20240114_15867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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