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官司”惹真麻烦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打“假官司”惹真麻烦
某企业因经营不善,拖欠数百万工资未付、债务未还,曾某也是债主之一。
2019年,曾某听闻法院将执行到该企业部分标的款,但不足以偿还该企业被立案执行的全部债务,按比例分配,所有债权人只能实现不到百分之四十。
为了让自己的债权在这次分配中全部实现,曾某与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朱某商量,将债权金额增加数倍,伪造假借条进行民事诉讼。
因当时企业管理混乱,无人理事,加之事先内外串通,凭借虚假的借条与账本,以及朱某作为债权经手人虚假的陈述、被告的缺席,曾某如愿赢了官司,并以虚增的债权金额参与到执行标的款的分配中。
最终,曾某分得的执行标的款已超出其实际债权金额。
扣除打假官司花费的诉讼费后,曾某将多得到的标的款分了部分给朱某。朱某劝曾某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虚增债权,但曾某不愿,称“既然打了官司,钱我都要到位,一分都不能少”。
检察机关在协助政府核查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发现曾某与该企业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最终获得关键性证据,揭开了虚假诉讼的面纱。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法院裁定案件重新审理,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曾某作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执行依据被撤销,曾某分配所得标的款被依法执行回转。
虚假诉讼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有:
一是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责任,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jx.jcy.gov.cn/jchd/dxal/202307/t20230728_58643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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