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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协作配合 凝聚监督合力

发布时间:2021-05-07     来源: 甘肃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监督职责,推动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的重要举措,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推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优化执纪执法业务流程,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提高专业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日前,贵州省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围绕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协作配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推进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协同联动

  贵州省各市(州)纪委监委均实行监督检查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机构分设、职能分离,通过健全完善协作机制,优化职能分工,实现了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协同联动。

  “点”与“面”协同联动,职能分工进一步优化。监督检查部门通过做实日常监督,定期分析评估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等情况,运用全局视野帮助审查调查部门研判个案,更加精准地在审查调查的案件中运用政策和策略;审查调查部门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通过深入分析查处案件相关问题的共性成因及地区性、领域性的普遍问题,用“解剖麻雀”的成果帮助监督检查部门动态研判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整体情况。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纪委监委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系列腐败案件中,审查调查部门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从制度机制、违纪违法行为特点等方面深入剖析腐败案件背后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等问题产生的根源;监督检查部门针对审查调查发现的问题,结合日常监督、巡视巡察了解的情况,督促全州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部门狠抓问题整改、健全完善监管机制。

  “轻”与“重”协同联动,执纪执法精准高效。转变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运用把握政策的能力。监督检查部门聚焦“第一、第二种形态”,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着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审查调查部门聚焦“第三、第四种形态”,通过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等方式,强化执纪执法形成震慑。各地积极构建监督检查“前台”和审查调查“后台”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监督检查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对发现轻微问题背后可能存在的严重问题,及时移送审查调查部门进行查处;审查调查部门在处理严重问题线索时,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轻微问题线索,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沟通,反馈处置情况。如,省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在对某省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初核过程中,通过谈话函询、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发现其涉嫌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贿赂等违法犯罪线索,立即按程序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审查调查部门,并抽调人员参与审查调查中相关问题线索的筛查梳理,最终查处该省管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违纪违法问题。

  “统”与“分”协调联动,做实做细监督首责。坚持把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统筹到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部署推进,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强化监督执纪,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着眼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强化对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在日常监督中,监督检查部门首先突出政治监督,对于问题线索,从政治上观察、分析和解决;在案件查办中,审查调查部门明确“首先从政治纪律查起”,有违反政治纪律的优先处置,违反其他纪律的也从政治上审视,剖析背后的政治根源。如,在脱贫攻坚冲刺阶段,各市(州)纪委监委将服务保障决战决胜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统筹用好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力量,聚焦“四项监督”协同联动,构建由监督检查部门划片督导、审查调查部门协同跟进、派驻纪检监察组前置延伸、巡视巡察机构定期体检的工作机制。

  “惩”与“治”协调联动,“三不”一体推进持续深化。坚持将深化改革与制度创新有机结合,在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实现“惩、治、防”结合一体推进。一方面,在审查调查过程中不断强化“治本”意识,利用深度调查优势来剖析问题成因、提出预防对策,帮助发案单位和部门“亡羊补牢”。另一方面,案件查结后,监督检查部门结合审查调查部门的分析总结,深入组织开展“一案一整改”,深挖案件反映出的思想教育、监督制约、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压紧压实“两个责任”,确保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堵塞漏洞。如,安顺市纪委监委在查处公安系统系列腐败和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过程中,同步向市公安局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在案件查结后在全市公安系统组织开展“一案一整改”专题警示教育大会,围绕授权、用权、控权等环节查漏补缺,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警示教育大会召开后,先后有17名党员干部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

  调研发现的一些问题

  从调研总体情况看,各地在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协作配合方面已经探索建立了一系列相关工作机制,但思想认识、统筹协作、有效衔接等方面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加强。

  从思想认识上看,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对履行监督首要职责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监督主动性不强、担当不够等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更加凸显。个别纪检监察干部政绩观错位,仍然认为开展监督是“虚功”,重办案轻监督思想严重。有的干部在思想认识上把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分割、对立,一提到监督检查,就认为只是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跟审查调查没有关系。出现这些问题,主要还在于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对监督首要职责、第一职责的重要政治意义认识不足,没有从践行“四个意识”“两个维护”的高度,加强对履行监督职责重要性的认识。

  从协作配合上看,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各自为战”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之间信息相互隔离、各自为战,监督检查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涉及联系地方和部门相关问题线索处置以及案件查办环节相关情况,影响对联系地方和部门政治生态全方位的分析判断。如,个别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部门对问题线索“一查了之”“一处了之”,案件查处后,没有与监督检查部门就问题线索反映出的案发地区或部门制度机制漏洞及政治生态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仅将处分决定移交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由于未参与案件办理,导致在后期日常监督工作中不能系统、深入、精准掌握案发地区政治生态情况,开展“一案一整改”缺乏针对性,审查调查工作也最终停留在就事论事、就案论案上。

  从统筹衔接上看,监督力量未有效整合,监督合力有待提升。部分市(州)纪委监委监督检查部门在统筹监督力量、强化协调联动方面尚未实现系统部署、集中统筹。一方面,有的监督检查部门主要人力、精力都在信访举报件办理及问题线索处置上,没有统筹衔接好地方和部门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审计机关等各类监督力量,监督信息共享不够,对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政治生态、权力运行风险点等掌握不全面。另一方面,有的监督检查部门联系、指导、统筹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力度不够,深层次联动合作机制还有待完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经常面临人员力量不足、调查手段有限、部门协同有限等问题,削弱了监督实效。

  强化统筹衔接释放治理效能

  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要在加强协作配合过程中,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准确把握“惩、治、防”辩证统一关系,将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将严惩腐败与严密制度、严格要求、严肃教育紧密结合,把准职能定位、展现担当作为。

  围绕大局加强统筹,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纪检监察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两个维护”。对此,必须强化政治监督的统筹意识,坚持将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工作放到党中央的政治和大局中审视,以监督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细。要发挥“关键少数”带动引领作用,紧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把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坚决查处政治上离心离德、思想上蜕化变质、组织上拉帮结派、行动上阳奉阴违等问题。准确把握好紧盯少数和监督多数的关系,把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督促引导责任主体聚焦政治责任、政治担当、政治定位,以“关键少数”引领“绝大多数”。

  突出重点整合力量,将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要深刻把握腐败问题的政治本质和政治危害,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紧紧抓住“查办一案”与“修复一方”的辩证关系,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点面结合、形成合力。一方面要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把惩治腐败作为强化监督的强大后盾,始终做到“后墙”不松;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日常监督,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严格把握“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加强对问题线索的核实了解,以监督的全覆盖为审查调查提供高质量“案源”,使惩治腐败成为强化监督的结果。

  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要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用好“四种形态”,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要将防腐措施与改革举措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推进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有针对性地补齐制度短板。审查调查中,要在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同时,把标本兼治的理念和“一案一整改”需要同步考虑,在调查报告中把思想、责任、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挖剖析到位。监督检查中,要密切关注审查调查部门查处案件的情况,同步查找工作推进、日常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深入开展“一案一整改”,通过监督发现问题症结、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制度机制。

  (饶瑜珠 作者系贵州省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40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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