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17 来源: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效果,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选编了“罗某某与开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等4件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
罗某某与开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物业服务 民事检察复查 上下一体履职 多案一并化解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开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与开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罗某某作为业主,认为某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质量不高、未返还装修押金等问题,拒付物业费。后又因加装电梯卡是否造成损失、某物业公司撤出时与新物业公司交接不畅等问题,与某物业公司发生多起纠纷。
2022年7月,某物业公司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罗某某支付2015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违约金共计1251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罗某某向某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9623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某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2023年3月,罗某某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过程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物业公司与开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罗某某应支付物业费。罗某某的监督申请无法得到支持。
但双方当事人因物业服务问题多次发生冲突,罗某某曾因此受到治安处罚,双方矛盾不断激化。除本案外,罗某某对某物业公司另提起6起民事诉讼,分别是:要求赔偿因加装电梯卡造成的损失案、要求返还装修押金案、要求退还超标准收取物业费案、要求公开物业服务收费依据和标准案、要求返还新老物业公司交接时多收的17天物业费案、因物业服务不合格要求赔偿损失案。本案若简单结案,双方矛盾依然存在,案结事不了。因此,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检察和解工作,专门召开由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及特邀检察官助理参加的公开听证会,公开、全面地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但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院遂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罗某某仍不服,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
复查期间,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多次听取区检察院案件汇报,经综合考量,认为罗某某的复查理由不能成立,但区检察院前期已做大量调查核实与和解工作,有一定的和解基础。从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息诉罢访的角度出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两级院合力开展检察和解工作。
和解过程及结果 一是实地走访社区工作人员、小区知情业主,了解到双方矛盾根源在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就物业服务质量问题沟通不畅。通过多次与罗某某、某物业公司负责人分别沟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促发双方当事人和解意愿。二是市检察院会同区检察院全面评估当事人利益诉求及和解可能性,最终确定了对当事人7起纠纷一并化解的思路,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解方案,预设多种和解方法,为促成和解作好准备。三是借鉴“枫桥经验”中依靠群众的做法,邀请法官、法学专家、乡政府及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参与化解。承办检察官、法官、法学专家着重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程序规定方面释法说理,向罗某某释明拒交物业费会导致各项服务措施无法跟进,物业服务质量持续下降;向某物业公司讲清罗某某关于物业服务质量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是物业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乡政府及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着重从争议之弊与和解之利角度解开双方心结。
经过10余次的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即罗某某应当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另外6起案件中,罗某某要求赔偿因加装电梯卡造成的损失、返还装修押金、返还新老物业公司交接时多收的17天物业费有一定合理性。双方以此为基础达成和解协议:某物业公司一次性补偿罗某某14000元,罗某某全额补交欠付的物业费并撤回本案的复查申请和另6起正在审理中的民事诉讼。至此,罗某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长达8年、先后提起7起诉讼的矛盾纠纷全部实质性化解,双方均表示不再启动新的诉讼。
2023年12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一)发挥上下联动、一体履职的优势,接力化解矛盾。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复查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最大程度发挥上下联动、一体履职优势。本案中,上级检察院作为复查案件承办单位,做好案件审查、分析研判、组织协调等工作;下级检察院积极配合,充分发挥熟悉原案情况、就近就地开展工作的优势,协助做好调查核实、沟通联系工作。上下级检察院通力合作,形成纵向化解合力,实现监督办案效果的倍增、迭加效应。
(二)精准把握当事人诉求,深挖矛盾根源,实现源头化解。妥善解决物业领域矛盾纠纷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本案中,因物业管理服务中的小摩擦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业主拒交物业费,引发多起诉讼,历经多次审理,案结事不了。检察机关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厚植执政根基的高度出发,全面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充分利用法律监督职能及第三方中立地位优势,帮助各方找到利益平衡点,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使双方从诉累中解脱,回归安定平和的生活秩序和正常的经营秩序。
案例二
王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某建筑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多案一并化解 即时履行 执行对接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5日,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包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多层住宅楼。后某建筑公司与王某某约定,5#楼由王某某实际施工,王某某需缴纳2%管理费及5.6%税费。工程竣工后,某房地产公司向王某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6年10月7日,某房地产公司和某建筑公司与王某某达成协议,约定案涉工程造价按预算价下浮5%。后双方因工程价款具体支付数额产生争议,2021年11月23日,王某某将某房地产公司、某建筑公司诉至长葛市人民法院,要求按约支付工程款。
一审判决某建筑公司给付王某某剩余工程款929,066.09元,某房地产公司在欠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929,066.09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两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两公司仍不服,申请再审。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对工程价款下浮5%,将应付工程款数额改判为580,111.52元。王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过程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后,经查阅原审卷宗,再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款按双方约定下浮5%并无不当,但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具体数额时,先扣除3.413%建筑税,又扣除2%管理费和5.6%税费,存在重复扣税的情形。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和案涉鉴定人员,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并与再审承办法官沟通,确认当事人约定的5.6%税费中包含3.413%建筑税。经计算,因重复扣税,致王某某少得工程款137,270.67元,本案符合监督标准。
和解过程及结果 经与执行法官、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进一步了解到王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某建筑公司的股东原为朋友关系,因承建涉案工程发生纠纷,关系恶化,引发包括本案在内的5起纠纷。另外4起纠纷分别为:一是两公司起诉王某某要求其交付案涉工程施工资料并胜诉,因王某某未及时履行,导致两公司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另行花费2万余元;二是两公司称因房屋质量问题支出6万余元修复费,王某某不予认可;三是两公司曾向王某某借款,因还款产生争议;四是施工中,双方曾口头协商将三套房屋交王某某以抵扣工程款,因工程款数额问题协商未妥,王某某一直占用该三套房屋。因上述5起纠纷,各方互不让步,矛盾颇深。
两公司因多年诉讼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向检察机关表达了和解意愿,许昌市人民检察院遂决定开展检察和解工作。一开始,王某某认为两公司股东之间意见不一,法院数次调解均未成功,拒绝和解。办案人员站在王某某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帮其分析利弊得失,为消除其顾虑,提出两公司股东全员出席、面对面一次性和解方案,王某某最终同意和解。和解当日,许昌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双方预期差距较大的情况,采用“背对背”与当事人“一对一”沟通的方式,客观公正地向王某某、两公司释明5起纠纷中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法律风险。
经多次协商,双方就工程款重复扣税、工程修复费用、补齐施工资料花费、借款还款数额达成共识,两公司愿用王某某占用的房屋折抵,王某某表示同意。但双方又因房屋折价金额产生争议。针对这一情况,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向两公司释明,如通过司法拍卖房屋价格很可能会低于当前市场价,以合适价格折抵给王某某更为经济。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两公司将两套房屋抵给王某某,并协助王某某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王某某于和解当日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监督申请书。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及时跟进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督促双方即时履行并向法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与法院执行局对接,法院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关案件全部执行终结,并解除两公司和王某某的失信惩戒措施。
【典型意义】
探究案件背后的矛盾根源,实质性化解多起纠纷。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要注重矛盾纠纷根源性化解,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释放检察办案最大效能。本案中,当事人因案涉工程引发了五起纠纷,检察机关在查明事实、算清账目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当事人的心结所在、矛盾堵点,把握好疏导时机、找准利益平衡点,通过和解的方式,“一揽子”化解包括申请监督在内的多起矛盾纠纷,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更快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质量、效率、效果三个方面让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更足。
案例三
谷某某等二十一人与杨某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 支持起诉 综合履职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杨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负责商水县某置业公司案涉项目建设,雇佣谷某某等21名农民工从事一期项目施工。杨某在收到一期工程款后用于二期项目垫资,致使不能足额支付从事一期工程的农民工工资。2022年7月工程结束时,杨某仍拖欠谷某某等21名农民工工资64万余元。
2022年8月1日,谷某某等人向商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商水县人社局)举报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2022年10月26日,商水县人社局向县公安局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商水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杨某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6月9日提请审查逮捕。同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并告知案涉农民工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随后,谷某某等21人向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提交支持起诉申请书。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过程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确定了民事刑事检察一体办案的思路,成立民刑联合办案组,全面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一是通过走访商水县住房和建设局、商水县人社局,确定谷某某等人与杨某形成劳务关系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二是调阅公安机关刑事卷宗材料,查明杨某挪用了从发包方处结算的工程款,存在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事实。三是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交易流水清单等证据,确认了杨某拖欠谷某某等21人劳动报酬金额为64万余元。四是在询问谷某某等农民工代表时,谷某某等人对杨某被羁押,将来可能被公诉表示同情,有明确的和解意愿。办案组经评估认为,该案通过和解结案能让农民工尽快拿到劳动报酬,也更有利于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和解过程及结果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调查核实确认杨某具有履行能力。鉴于案涉工程款已被杨某挪作他用,能否帮助农民工尽快拿到劳动报酬、切实化解矛盾的关键在于杨某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办案组通过走访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查询杨某个人财产信息,查明杨某在外市有房产、车辆等财产,具有履行能力。
二是注重融合履职促成诉前和解。和解初期,杨某认为发包方工程款没有完全拨付到位,其也可以不完全支付工人工资,对和解持抗拒态度。办案组多次到看守所做杨某思想工作,一方面晓之以理,告知杨某在一期工程款已全部拨付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依法就应当支付,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谷某某等人已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如进入诉讼程序,杨某可能因承担民事责任而面临房产车辆被执行的风险。一方面动之以情,积极引导杨某换位思考,告知谷某某等人急需工资来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生活困境。经反复释法说理,杨某同意支付案涉农民工工资。
三是及时跟进督促工资尽快支付。鉴于杨某被羁押的情况,办案组专程赴其老家向家属转达杨某和解意愿,释明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杨某家属受杨某委托全额支付了拖欠工资款。同日,检察机关以无社会危险性对杨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延伸检察职能 办案中,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县域内部分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未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致使农民工工资支付缺乏保障。该院于2023年7月5日向商水县人社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一是对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处罚;二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切实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商水县人社局采纳了检察建议,组建专班调查走访,排查了县域内施工工地,督促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6家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办案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向县政府专题汇报,县政府专门召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推进会议。截至2024年2月,已有18家企业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涉及农民工工资800余万元。通过该案的办理,有效促进了诉源治理。
【典型意义】
(一)深度融合履职,民刑检察联合办案促成案件和解。民刑深度融合履职是基层检察院落实综合履职办案的新路径。本案中,民事、刑事部门组建联合办案组,民事、刑事程序同步进行、同步监督,依法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共同为农民工讨薪“撑腰”。办案组通过查询银行流水、调阅卷宗材料、走访相关机构等多途径核查案件事实,为检察和解奠定基础。充分发挥民事、刑事检察协作配合的优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既让农民工及时拿到了工资,也让拖欠工资方认罪悔过,切实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二)积极能动履职,以诉源治理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劳动报酬关系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发现的建筑单位未依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情况,向有关单位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做好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以检察机关“我管”促进相关部门“都管”,有效推动诉源治理、标本兼治。
案例四
谷某与杨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相邻关系 公开听证 民事抗诉 联合化解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谷某与杨某某系邻居,两家门前原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公用通道。十几年前,杨某某与谷某丈夫商议,在两家交界处向南建一堵南北墙将通道截断,杨某某家向东出行,谷某家向西出行,2012年谷某家西侧公共道路改造,谷某日常向西通行的道路形成斜坡台阶,造成出行困难。谷某多次找到杨某某协商未果,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5月7日,谷某向确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某停止侵权,拆除占路院墙,保证其通行权。该院一审认为,杨某某建院墙占用的通道并非谷某唯一通行、必经道路,谷某还可向西出行,判决驳回谷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谷某向确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谷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过程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阅原审诉讼卷宗,发现双方的权属证明均显示杨某某建院墙占用的土地是公共通道,并非杨某某自有土地。二是听取当事人意见后,现场查看、走访所在社区,发现谷某家向西形成两米多高的斜坡和十多个台阶,车辆无法通行,雨季、冬季行走不便,严重影响生产生活。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谷某可以向西通行,杨某某作为不动产权利人无需提供便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和解过程及结果 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多年邻里,因出行通道问题发生矛盾,并不断激化,正常生活深受困扰,简单抗诉不利于积怨消除,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争取化解两家矛盾。
一是公开听证明辨是非。邀请具有丰富调解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听证员参加。听证过程中双方充分陈述与答辩,谷某认为杨某某应当为其提供出行便利;杨某某答辩称当初建院墙经过谷某同意,现谷某出行问题自己没有责任。听证员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双方进行了劝导,缓解了当事人对立情绪。双方明确表示不再互相吵骂、信访,愿意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纷争。但双方要求对争议通道进行认定,以免日后因通行问题再发生纠纷。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经评估,决定依法提请抗诉。
二是抗诉确权定纷争。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的通道是公共通道,遂依法提出抗诉。再审中,两级检察院主动就检察环节调查核实和公开听证的情况与再审法院沟通,并达成共识。后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明确杨某某建院墙所占土地为公共通道,改判杨某某拆除院墙,方便谷某通行。
三是检法联动促和解。为妥善解决判后执行问题,避免强制执行可能引发的冲突加剧,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法理、讲情理。一方面引导杨某某理解谷某的困难,指出谷某作为一位62岁的老人,以2米高的斜坡台阶作为其出行通道,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劝导谷某理性维权,避免因为缺少沟通加深误会,伤害邻里间的感情。经过多次协调,杨某某表示愿意接受判决结果,不再上诉,谷某也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强制执行,愿意协商解决,最终双方达成和解。2023年11月28日,杨某某主动拆除院墙,恢复公共通道。
延伸检察职能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邻里关系纠纷调研,发现旧城区类似邻里间纠纷较多,为有效推动此类问题的妥善解决,该院联合街道办、社区召开案件座谈总结会,对本案的抗诉改判和执行和解情况予以通报。后街道办和社区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就此类问题对旧城区住户开展摸排,并以此案为借鉴,成功化解了耿某与张某邻里纠纷等多起纠纷。
【典型意义】
(一)全面调查核实,查清事实,为检察和解奠定基础。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案件事实是解决纠纷和检察和解的关键。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卷宗、现场查看、走访社区、公开听证等方式,还原事实真相,查明杨某某占用土地是公共土地而非自有土地,谷某请求杨某某拆除院墙,方便出行,属于必要的权利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因势利导,释法说理,寻找和解空间,为后续和解做好充分准备。
(二)坚持持续跟进,加强沟通,形成化解矛盾合力。检察机关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小案深办,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阶段注重和解引导,平复双方激烈对抗情绪;抗诉后主动与法院对接沟通,达成共识;再审改判后持续跟进执行情况,与法院协同做好判决、执行“后半篇文章”。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将矛盾化解在家门口。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jwgk/dxal/202405/t20240514_64650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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