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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下“渔网”落入“法网”

发布时间:2024-08-0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你有非法捕捞的渔网,我有疏而不漏的法网。”日前,为进一步保护水域生态环境,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检察院以此为题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法治宣传活动。宣传过程中,该院以办理的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刑反向衔接案作为典型案例,现场以案释法,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

  50余岁的陈某处于无业状态,从小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他养成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活习惯。明知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会触犯法律法规,但为了捕鱼吃,陈某铤而走险,于2022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趁着深夜无人之机,来到本溪市南芬区思山岭街道太子河支流三道河流域,使用随身携带的电鱼机电鱼,非法捕捞野生“瞎嘎子”鱼、“白漂子”鱼。捕捞过程中,陈某被日常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经统计,被他非法捕捞的野生鱼共计100余条。渔获物被现场放生。

  根据地方相关法规规定,三道河是太子河二级支流,属于禁渔区,禁渔区内不得以电鱼等方式捕捞水生生物。2023年2月8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南芬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环节,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后,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系初次犯罪,在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仅为个人食用,不以牟利为目的,且渔获物数量较少,未造成其他恶劣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拟对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广泛听取意见,南芬区检察院决定组织公开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检察官对陈某进行了现场训诫,告知陈某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我认罪悔罪,今后一定遵纪守法。”陈某当场作出保证。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处理意见。会后,该院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为确保罚当其错、罚当其责,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闭环治理,该案被移送给南芬区检察院行政检察官审查后,检察官经研判认为,陈某在禁渔区使用电鱼工具破坏渔业资源,根据渔业法相关规定,应当对陈某给予行政处罚。随后,南芬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其对陈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该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对陈某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为推动溯源治理,南芬区检察院坚持在办案中做“加法”,做实不起诉“后半篇文章”。“我们结合个案特点深挖问题根源,建议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水产资源监管保护机制,建立有效的协调治理机制,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该院检察官马佳对记者说,该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自查整改,提升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教育力度。

  南芬地区水产资源丰富,为保护生态环境,如何深入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防止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不刑不罚”?南芬区检察院认为,不仅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履职贯通,更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沟通。

  为此,该院建立了“内部联动+外部协作”工作机制,对内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线索移送登记台账,对外加强与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对检察意见的跟踪问效。针对相关部门不回复、不落实检察意见的情况开展跟进监督,持续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

  马佳告诉记者:“今年以来,我们办理的非法捕捞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后,相关部门均采纳检察意见,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为消除群众“轻罪等于无罪、不诉即是不罚”的认识误区,南芬区检察院持续做好普法宣传。“我们结合定期回访、类案‘回头看’等工作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全民生态环境法治素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马佳表示。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7/t20240731_16485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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