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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4-08-0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7月31日《检察日报》7版头条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注重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今年以来,巩固深化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小专项”成果,扎实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突出加强对涉企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社会信用、执法监管等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强化涉企行刑反向衔接,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助力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共办理护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47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75万元。

  用心用情破解小微企业

  “小过重罚”痛点

  

  近年来,“小过重罚”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小本经营的小微企业面对较大数额的罚款时,正常的生产经营往往会受到重创。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综合考虑企业违法情节、整改情况、经营状况等,依法推动行政机关与企业达成减免加处罚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实现了既确保行政罚款本金执行到位,又让小微企业“活下来、发展好”的良好办案效果。

  

  2021年8月,某市行政机关以内蒙古某水泥公司(下称“水泥公司”)生产的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氯离子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对其作出罚款9.4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00余元。由于水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仅缴纳了1万元罚款,行政机关加处罚款8.4万元。水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2月,行政机关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因水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作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书。水泥公司负责人无奈之下,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希望减免加处罚款。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到,受到行政处罚后,该公司通过合理控制添加剂用量、选用低氯含量原材料等方式改进了生产工艺,之后的水泥抽检结果均合格。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对于主观上认识到错误、客观上采取了补救措施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

  

  今年1月,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担任听证员。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了同意减免加处罚款的一致意见。听证会后,某区检察院协调行政机关与水泥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减免了8.4万元加处罚款。水泥公司按照协议缴纳了罚款本金。

  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不起诉并不是办案的终点。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为切入口,加大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审查力度,从防控风险、弥补漏洞、重塑生态等方面同向发力,以检察之力推动溯源治理,督促构建依法依规审慎经营的新生态。

  

  2013年,时任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的吴某某(已被判刑)受李某某之托,指使杨某和魏某某为李某某办理贷款。杨某、魏某某在明知办理贷款属于借名贷款,且贷款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不符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借款人及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以某公司作担保,对11家农业合作社违规办理贷款11笔,发放贷款5463万元。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杨某、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但鉴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今年3月,对杨某、魏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的办理没有止步于不起诉。为避免“不刑不罚”,某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规定,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经调查,早在几年前,杨某、魏某某就已分别被作出免职和取消3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同时,针对调查发现的多家银行存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随意支配国家支持“三农”发展资金等问题,检察机关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风险隐患防范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于今年5月向其制发检察建议书,经某市检察院审查后进行了公开宣告送达。

  

  目前,该行政主管部门对11笔违规贷款进行了清收处置,已收回本金45万余元、利息374万余元,对案涉保证人关联企业某公司房产依法清收。对所辖法人机构违规发放借名贷款、信贷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先后实施26项监管处罚,共计罚款350万元,分别给予6名高管警告、罚款、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禁止从业等处罚。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两家被评为高风险级别。同时,开展“四类贷款”整治,下达监督意见书,推动开展自查,将高管履职纳入监管评级工作,持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确保农业贷款优惠政策坚守“支农支小”定位,让农业发展贷款真正为“三农”撑起“资金伞”,为涉农企业融资贷款营造公平公正环境。

  推动提升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规范化水平

  

  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与之配套的信用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公示期内,企业贷款、招投标、申请税收优惠等都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公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着企业切身利益。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紧扣个案办理中发现的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规范问题,构建大数据监督模型,深化“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监督路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责,助推诚信建设。

  

  2022年3月,某煤炭公司(下称“煤炭公司”)因在全封闭储煤棚外露天堆放粉状煤炭、未密闭贮存,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于同年12月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为1年。2023年4月,煤炭公司因处于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期间申请税收优惠政策被拒。

  

  某旗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中发现该线索。经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在行政处罚作出7日内履行信息公示职责,导致煤炭公司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该院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信息公示不规范问题进行排查整改,并修复煤炭公司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为该公司挽回应得税收优惠150余万元。

  

  该院在办案中发现,其他行政机关也存在类似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规范问题,经分析研判认为,该问题并非个案,有必要开展类案监督。检察机关通过构建“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类案监督模型”,发现辖区内11家行政机关存在应公示而未公示、公示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等违法情形696个,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促进对同类问题的源头治理。同时,该院积极向旗委、政府报告,推动旗政府组织召开规范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会议,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被纳入常态化专项督查。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407/t20240731_65877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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