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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启动第二批“国优计划”试点 香港地区高校首次加入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 七一网     作者:佚名    

  教育部日前印发通知,2024年9月将启动第二批“国优计划”研究生推免选拔和在读研究生二次遴选工作,推进“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

  “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中小学培养研究生层次优秀教师

  “国优计划”是教育部去年启动的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该计划支持“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中小学培养研究生层次优秀教师,首批试点支持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以及6所部属师范大学等共30所“双一流”建设高校承担培养任务,据统计共有6292名优秀学生报名,录取1636人,其中94.01%的学生来自“双一流”建设高校,94.13%的学生攻读理学、工学门类研究生,同时学习教师教育课程。

  第二批试点包括 11所“双一流”高校和2所香港地区高校

  第二批试点支持哈尔滨工业大学、南方科技大学等11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和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承担“国优计划”研究生培养任务。

  从2024年起,第二批试点高校通过推免等接收优秀理工科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理学、工学门类有关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或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也可面向在读理学、工学门类的研究生进行二次遴选,重点为中小学培养一批研究生层次高素质科学类课程教师。

  各省份须推荐共建“国优计划”教育实践学校

  通知要求每省份推荐不少于5所省域内优质中小学作为“国优计划”教育实践学校。试点高校结合培养需要,联系相关实践学校共同实施“国优计划”培养工作。各地要将中小学参与“国优计划” 培养作为基础教育办学评价的重要因素,将中小学教师指导“国优计划”研究生纳入教师工作量,作为考核评价、评优评先等的重要内容,倾斜支持“国优计划”实践导师专业发展。

  构建“国优计划”特色课程体系 优化培养过程管理

  试点高校要充分发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国优计划”统筹领导。面向有意向报考“国优计划”的学生加强职业规划引导,完善招录考核流程,切实遴选有志从教且适合从教的学生攻读“国优计划”。构建特色课程体系,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与教育家精神引领,重视人工智能、交叉学科、 STEM (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教育相关课程建设,注重教育与理工农医结合,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结合,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优质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强化“国优计划”研究生选课、学习要求。合理安排理学、工学门类的“国优计划”研究生修习教师教育课程的时间。

  支持“国优计划”跨校培养探索

  鼓励试点高校跨校整合优质资源,制定“国优计划”联合培养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鼓励内地与香港“国优计划”研究生跨校学习、交流,重点支持内地“国优计划”研究生赴香港学习教师教育课程,在香港进行教育实践。支持试点高校与高水平师范大学等合作,充分发挥理工科见长的试点高校在专业教育方面的优势,结合高水平师范院校教师教育专长,共建“国优计划”课程,共享高水平师资与教育实践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严格规范“国优计划”相关学位授予

  入选“国优计划”的研究生应在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备案标记。攻读理学、工学门类学术或专业学位的“国优计划”研究生,符合教育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时可同时获得教育硕士学位,由相应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及统计数据。原则上“国优计划”研究生教育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应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参与联合培养的师范大学应加强对跨校“国优计划”研究生教师教育模块教学、教育硕士学位授予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学位授予程序。通过联合培养获得教育硕士学位的“国优计划”研究生,其教育硕士学位证书应与其学籍所在高校毕业证、学位证为同一年份且获学位日期不早于其理学、工学学位授予日期,对以非应届毕业生身份申请教育硕士学位的不予受理。

  以多种手段畅通学生从教通道

  “国优计划”研究生享受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简称免试认定)改革政策。各地要根据“国优计划”研究生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学段与学科,开辟从教服务“绿色通道”,精心组织专场招聘会,积极推动“国优计划”研究生到中小学任教。鼓励各地探索试点高校与优质中小学建立“订单”培养合作关系。支持各地通过到岗退费等方式吸引“国优计划”研究生从教,纳入公费师范生管理。鼓励内地在香港参与“国优计划”的研究生留在香港任教,支持香港试点高校的“国优计划”研究生免试认定并到内地任教。

  第二批“国优计划”试点高校名单:

  江南大学

  山东大学

  湖南大学

  四川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南方科技大学

  香港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

  (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5695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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