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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纠错为实干者护航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作者:佚名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这是容错纠错理论发展的新阶段,是党建理论的新突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创新。容错纠错机制就像一颗“定心丸”,一道“意外险”,一方面激发了干部愿干事、敢干事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干部想干事而不敢干的后顾之忧,为干成事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范完善容错免责范围。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党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秉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把党员干部在攻坚克难、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政策界限不清、政策方向调整以及其他难于预见的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失误、错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整理纳入容错免职范围,形成容错免职清单,便于工作中自查对照校正偏差。

  准确理解把握容错界限。准确区分失职与失误、敢为与乱为、为公与为私的界限,客观分辨认定在依法依纪依规秉公用权中出现的探索性偏差和集体决策基础上的探索性失误,实事求是辨错,确保“容”得正确、“免”得合理。容错不是偏袒、包庇和纵容一般性的违法乱纪行为,是对“依法”和“秉公”前提下的“偏差失误”合理包容,给予免责,督促认真总结、及时补救。坚持免责和纠错相统一,对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给予宽容,对探索创新的工作失误给予免责,对一切错误坚决纠正。严格区分清楚可容与不容的边线,准确把握可容的具体情形,依规依纪开展容错和问责。

  协同配合运用容错纠错机制。容错不代表放任错误,任错误盛行,鼓励干事不是鼓励“胡来”、鼓励“折腾”。要让干部“想干事”,“干成事”,纠错不只是追究责任,而是当工作中可能出现偏差、失误时,及时纠正,避免放任错误导致事态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失,纠错不仅是保护干部,也是挽回损失,应将容错与纠错结合起来,党委(党组)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确保容错纠错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信访部门等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推动干部管理监督信息互通、结果共享,分析研究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对符合条件的启动容错认定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启动问责程序。同时,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旗帜鲜明地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

  毕志鹏(元谋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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