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借出”企业资金1.2亿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我现在又筹到了300万元资金,接下来会尽快履行承诺,按期把余款退缴干净,弥补被害企业损失。”8月12日,一起挪用资金案中的借款人肖某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作出承诺。至此,该院在办理这起挪用逾亿元资金案件中,已帮助相关企业追回资金4320万元、冻结涉案其他公司中属于该企业的价值5000余万元股权。
2017年初,由于看好文旅、娱乐以及高端养老等市场,浙江某国有公司与其他两家民营企业成立一家国有控股公司,注册资本8亿元,明确以上述领域为投资方向,并委托王某进行管理。出于信任,公司股东授权王某可以自主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三分之一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事项,却没有总额限制。
王某大权在握,却出于个人私心,违背公司发展方向,未经许可就擅自把公司资金“出借”给他人使用。2017年9月,王某不顾公司法务人员的风险提示,也未经有效的项目评估,便与肖某实际控制的一家医学影像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名义上由国有控股公司借款5000万元给该医学影像公司用于采购数据服务器设备,实际上却是给肖某“救急”,这笔5000万元资金被肖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个人公司经营支出。
此外,王某热衷投资新能源汽车项目,并通过自己管理的另一家公司进行投资。为使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项目落地,王某答应了项目中间人的个人借款请求,擅自挪用国有控股公司7000万元,以认购中间人实控的私募基金的形式,借款给中间人个人使用。
就这样,在王某自作主张下,国有控股公司被挪用资金高达1.2亿元。直至2023年下半年案发,这笔巨额资金仍分文未还。
今年2月,经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南湖区检察院受理了该案。该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授予王某的权限因违反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外,股东代表的证言证实授予王某的权力虽然很大,但不包括对外拆借资金,并且上述公司间的借款、认购基金等行为实为个人借款,王某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7月8日,该院依法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王某正被追责,可流失的资金怎么办?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企业既有国有资本,还有民营资本,尤其是参股的两家民营企业发展已受到影响。如何最大限度追回被挪用资金?
案件受理伊始,在浙江省检察院指导下,嘉兴市、南湖区两级检察院组建了专案组,在办理案件的同时,一场追赃挽损的特别行动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查清王某挪用给肖某的5000万元资金早已被消耗殆尽的情况下,专案组调整调查方向,全面排摸肖某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投资经营等情况,发现肖某另有挂靠承包工程等线索,确认肖某预期可获得工程居间服务费等收入。对此,专案组多次向肖某阐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后肖某陆续退出赃款1000万元、900万元、250万元,并对余款退缴作出书面承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专案组积极引导督促,最终王某家属退赃2000万元。对于在王某犯罪过程中为他提供帮助的被不起诉人狄某和覃某,专案组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释法说理,狄某退赃100万元,覃某退赃70万元。
追赃过程中,专案组不断拓展工作思路,资金追查范围并不局限于被挪用的1.2亿元,而是对国有控股公司8亿元实缴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彻查,准确判断是否有非法使用或者应当追缴的情形。经过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债权进行专项追踪,专案组及时依法冻结了某涉案公司中实际属于国有控股公司的价值5000余万元股权。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8/t20240815_16517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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