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工人们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8月13日《检察日报》第7版
今年3月,我办理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两名被告人张某和姜某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各并处罚金4万元。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我的思绪又回到了2023年11月刚刚受理该案的时候。
受理案件初期,通过翻阅卷宗,我惊讶于案件被害人竟有23人之多,他们受雇于张某和姜某参与工程建设。2022年8月,工程被迫停工,张某和姜某以手里没钱为由,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合计74万余元,被工人投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但张某和姜某多次拒绝配合调查,逃避履行支付责任,最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向23名工人依法告知权利义务过程中,我了解到其中一名工人刘某在被拖欠工资期间,因孩子身患白血病无钱医治而险些跳楼,其他工人家庭也因未能及时领取工资受到影响。听着案件背后这些令人揪心的事,我心里沉甸甸的。我想,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为工人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许应该也是办理该案的重点。
案件办理过程并非一帆风顺。通过审查案件我发现,张某和姜某名下有10余家民营企业,涉及运输、汽车服务等领域,直接管理的企业职工数量较多,如果将案件一诉了之,可能会导致更多工人失业,更多家庭因此受到影响,且当下正处于年终岁末,如果拿不到工资,工人是否能安心返乡过年又是一个大问题。
如何做到既依法办案,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我思索良久……
今年1月,承办检察官夏晓倩带领办案团队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在办案期间,我和办案团队成员通过审查卷宗发现,张某和姜某虽然实际实施了逃避支付工资的行为,但拖欠工资系因工程被迫停工,二人确无资金用于支付工资,而通过调查发现张某和姜某在用工期间多次给家庭困难或因看病亟须用钱的工人借钱救急,主观恶性不大。临近年关,为了能帮助工人追回被拖欠的工资,让他们安心过个好年,同时保证张某和姜某管理的企业职工能够得到妥善安置,我们决定在促进矛盾实质化解上下功夫,与23名工人和张某、姜某进行多次沟通、劝导,通过讲情理、明事理、析法理,同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解开心结。
经多次协商,张某和姜某提出希望工人和检察机关能够给予其一定时间筹集钱款、支付工资,工人们表示如果能够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就愿意谅解他们二人。然而张某和姜某筹集钱款的过程并不顺利,即使是在春节期间,依然有工人因未收到工资而打电话向我们询问案件办理情况。我们一方面耐心安抚工人情绪,另一方面督促张某和姜某设法尽快支付工人工资。即便此时,我依然坚信只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工人能拿到被拖欠的工资,两名犯罪嫌疑人能够得到谅解并适用缓刑,就是案件最好的处理方式。
在我和办案团队的坚持和努力下,张某和姜某终于在正月期间支付了工人全部工资并获得了工人的谅解。被拖欠的工资被追回,数名工人来到我院握着我的手连连道谢。考虑到张某和姜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支付工资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我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对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虽已办结,但我深知,判决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工人拿到了工资,工人刘某的孩子能够获得有效医治,两名被告人得到了教训,企业职工的生活并未因两名被告人的错误而受到实质影响,这才是案件高质效办理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作为一名检察官的为民初心。
口述:霍林郭勒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夏晓倩
整理:沈静芳 刘畅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408/t20240814_66085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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